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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 成立的法被普遍遵守,成立的法是良法。亚里士多德。 2) 社会契约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3) 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的区别:
① 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而法律体系则是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范畴.这是两者的外在的本质区别.
② 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比法律体系的内容和范围要大的多. ③ 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而法学体系则具有跨国性. 法律体系:又称为部门法体系,即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化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区别体现在:
A、构成的基本单位和划分依据不同:法律体系是按照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的不同进行分类,他的基本单位是法律部门;法学体系是按照人们对各种法律知识所研究的对象和范围的不同进行分类的,基本单位是法学的分支学科。
B、反映的内容不同:法律体系所反映的是一国现行的国内法,法学体系不仅研究现行的国内法,还要研究古今中外的各国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及国际法。所以法学体系的范围远远广与法律体系。
C、一国某一时期,只能有一个法律体系,但可以由多个法学体系。 4) 特别法、一般法的概念及差别:
按照法的适用范围不同,法可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法泛指适用于一般人、一般事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特别法专指适用范围限定于特定人、特定时间、特定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
5) 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
①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②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③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④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注意】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之间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6)抽象法律行为:抽象法律行为,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比如国家调整税收优惠措施的立法行为,所立法律规范是即是针对不特定的纳税主体,而不是针对某一特定主体,属于抽象行为。
中性法律行为:中性行为是处于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行为,它们既没有得到法律的允许,也没有受到法律的禁止。中性行为的成因在于法律的谦抑性、法律的抽象性和法律的不周延性。在人的行为中,除法律行为之外的所有行为都属于中性行为。中性行为的归责原则是:凡属私人的权利行为,法不禁止即自由;凡属政府的权力行为,法允许才自由。
7)法律关系的主体:凡是在法律调整下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是法律关系主体。
8)主体法律责任可以被免除的情形:
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补救免责,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自助免责,人道主义免责,不可抗力免责。
9)英美法系的特征: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英美法系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英美法系的法官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
第五、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10)依法治国的含义以及重大意义:
1. 依法治国的含义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方略写入宪法,赋予依法治国方略以宪法地位,将加速推进法治,使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获得宪法性的根本保障。
2.意义: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其本质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1)执法与守法的区别:
12)广义上法律监督的主体:
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指的是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公民,对于法律运行和操作过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程序及其结果是否合法所实施的评价和督导。 13)法的体系概念: 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4)法的创制:
立法是通常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15)法产生的标志:
(1)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法律规范有一个特点,它是运用国家权力保障着人们行为自由,以及与此相应的社会责任,而不再由原始氏族组织处理。
(2)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
16)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规范又称为法律规则,是指通过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法律上的某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严密的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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