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规定

2023-02-20 22:41:13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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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科学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基金管理在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名称。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具有以下: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久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1、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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