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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法学派
注释法学派 glossators 西欧11世纪末到15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和发展而产生的一支与神学法学相对抗的新的法律思想派别。该派以研究罗马法为中心,并以意大利北部的博洛尼亚(university of Bologna)大学为中心,因而又称意大利法学派或博洛尼亚法学派(the school of Bologna )。 中世纪初期,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在位)编纂的法律文献,已很少为人所知,特别是其中最重要的《学说汇纂》曾湮没达几个世纪之久。从11世纪末,西欧各国以意大利为中心,开始对罗马法广泛研究,因为罗马法的适用不仅有利于以王权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和加强,而且也为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当时这种广泛研究,意味着法学正从神学中分离出来。与此相适应,一个独立的、世俗的法学家阶层逐步形成。
他们主要代表新兴市民等级的利益,与代表封建制度的神学或教会法学家相对立。注释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同西欧近代大学的兴起也有密切联系。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是近代欧洲第一所大学,它主要就是从研究罗马法开始的,并长期成为传播罗马法的基地。西欧其他国家和意大利其他地区都有学者到博洛尼亚学习罗马法。12世纪中叶,在该校研究法律的学生有一万多人。该校创始人就是前期注释法学派奠基人伊尔内留斯(约1055~1125)。继博洛尼亚大学后创立的一些著名大学也都将罗马法的研究作为一门主要学科。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思、杰斐逊等。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味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但自然法的方法论如天空之流云,绮丽却飘渺,它宣言法的未来,但无力构筑通达未来现实的路径。更令人忧虑的是,自然法的自大与泛滥还有可能使法学笼罩于空泛与虚幻之中而难以成长与成熟。
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一称自然法学派。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与其它时代(古代、中世纪或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
历史法学派
法律的历史解释,泛指以历史的观点和历史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科学。
在内容上一般,我们一般将其区分为德国的历史法学和英国的历史法学,在德国的历史法学中,又可以分为强调罗马法历史的萨维尼和强调日耳曼历史的艾希霍恩,英国的历史法学有梅因、波洛科和梅兰特,用进化论观点解释法律的斯宾塞有时也被视为一种历史法学。 提出学说的背景
拿破仑在统治区内对部分德意志邦进行的针对封建制度的诸项改革,大大激发了人们对这位年轻的天才皇帝的敬慕。好景不长,1806年法国占领者在不来梅施行思想专制,特别是拿破仑在占领区推行法语,打破了德国知识界和年轻人对于拿破仑者为“和平王子”的天真幻想。法德文化问题伴随着民族矛盾遽然爆发。人们要求摆脱法国人救世主式的民族主义,而代之以对于自身民族生活和政治活动的自主安排。
1814年3月31日,第六次反法同盟联军攻入巴黎,拿破仑第一次被流放到厄尔巴岛。反法同盟旋于维也纳召开会议,重商建立欧洲秩序。翌年,由于英、法、俄等欧洲大国担心德意志成为一个统一的国家后如虎在侧,聚集在维也纳的政治家们遂决议建立一个松散的“德意志邦联”,作为德意志统一问题的暂时替代性解决方案。
拿破仑以《法国民法典》为利索而束缚各国,并将其强制施行于德意志各邦。在1814年拿破仑被推翻之后,该法典已经在多数省份施行。北莱茵各省保留实行该法,并且一直如此。在德意志其他部分,该法作为一种政治落魄的标志,几乎很快遭到抛弃。以何种形式取而代之的问题,随即浮现。 在当日德国,整个思想学术领域都正在从事对于往日民族生活的历史考察。不仅在法的研究中,而且在民歌、民间童话、民间话本、民间习俗以及语言、诗歌和宗教等等一切领域的研究中,民族意识均如沛然春水般涌流
19世纪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传统地位的法学流派。 一、新自然法学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或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点,各不相同,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程序自然法"、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③ 他们的手中都有一份"价值表",为应然的法律之制定和评价提供了所依据的标准。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分析法学在现代主要以凯尔森和哈特为代表,它基本上继承了传统的分析法学的理论,严格地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着重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而不作有关的价值判断,否认价值和道德的必然联系。 凯尔森指出,价值判断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因而只能是相对的;人们不能用理性认识来回答有关法的普遍和最高价值这一命题;对于自然法学中的绝对正义,他认为这"是一种自欺或者等于一种意识形态"。④ 既然对正义持道德怀疑论和不可知论的态度,⑤ 于是凯尔森认为,正义只能是一种"合法性",应当建立与价值无关的纯粹研究法律结构的法律科学(即所谓"纯粹法学"),"就其对象实际上是什么来加以叙述,而不是以某些特定的价值判断的观点来规定它应该如何或不应该如何"。⑥ 哈特
给法下的定义是"法律是
一种特殊的规则",这是他的"语义分析法学"的基本原理,他以奥斯丁的分析实证法学作为重要的理论渊源,主张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并无必然联系",法律应当采用"广义的概念",即将法律的效力和法律的非道德性区分开来,以体现除了道德之外法律的所有其它复杂的特征。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把我们从自然法学家法律的"理想国"中拉回到实证的 现实世界,在对法律形式的逻辑分析上运用了更多的新的方法,继承了传统分析法学对实定法的重视和研究,也吸收采纳了其它法学流派的合理成分,内容丰富,颇具影响。
三、社会学法学
社会学法学诞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在社会学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潮,"它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⑦ 社会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狄骥、埃利希和庞德。狄骥提出了"社会连带主义"学说,体现出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强调社会义务。埃利希则以提出"活的法律"的观点而闻名于世。他认为,这种"支配社会本身的法律",尽管并不曾被制定成法律条文,但"即可预防纠纷的出现,在纠纷出现后,也可以籍以解决而毋需求助于国家的法律机构"。⑧ 他让人们注意到国家制定法之外的其他行为准则(如习惯、职业道德、行业规定等等)对于社会秩序的意义,摆脱了"纯粹"法律规范分析僵化的法学研究视角和方法,将法律分析的重点引向了更广阔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环境。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理论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理论。他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功能'或'社会控制'",用法律的功能性概念来取代逻辑性概念,主张"有用即是真理"。他还提出了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纲领,启示人们关注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效果,强调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关注法律的作用而不是抽象内容;并且注重法律与社会生活之间的联系。总之,社会法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担负起了打破'法律关门主义'禁锢的历史重任",⑨ 它社会本位的立场,法律社会化的研究方法和视角,对于法律的发展和一定社会的变革,其重大的启示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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