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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厌讼”与西方社会“好讼”的共性与差异
摘要:中国传统社会的厌讼观形成与长期以来儒家文化的熏陶,“无讼”文化价值取向,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以及过高的诉讼成本、低下的诉讼效率等因素有关。而西方好讼观的形成与正义自由等权利的文化价值取向,基督教文化的影响,发达的商品经济等因素有关。大多学者比较侧重研究两者的差异,而对两者共性研究较少,本文主要从两者的共性和差异两方面进行对比分析。
关键词:厌讼;好讼;诉讼效率;诉讼成本 一、简要概述
厌讼是指对于运用诉讼手段来解决纠纷缺乏一种认同感,对诉讼怀有畏难情绪和抵触心理的诉讼观念。“厌讼”观的底蕴乃是儒家思想中“无讼”的价值理念,它强调的是以德去刑,以调息讼。老子追求的“无为”境界,倡导“不争”,反映到诉讼上就是无争无讼,从而达到自然和谐的理想境界。而法家主张的“以刑去刑”的思想,最终目的实际上还是为了追求和谐的社会。西汉董仲舒提出了“罢黝百家,独尊儒术”思想后,之后的几千年儒家思想就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无讼思想也开始流行起来。而形成厌讼的主要原因,除了受无讼文化价值取向影响外,还与自给自足的封闭性农业经济、重农抑商的政策和高额的诉讼成本、低下的诉讼效率有关。
好讼是指积极倾向于运用诉讼手段来解决纠纷,对诉讼抱有信任感和认同感的诉讼观念,以西方国家最为典型。纵观西方法制史,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起,人们对于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就愿求助于诉讼来解决。诉讼又被视为“权利遭到侵害或发生冲突时借助国家强力保护的最有效和最终的手段。”①为了满足当时广大民众参与诉讼的需要,西方很早就产生了类似今天律师职业的辩护士,他们的工作就是帮助想参与诉讼的人解答法律问题,指导诉讼。20世纪70年代,美国各大法学院中关于诉讼的时代思潮开始转变,由表面上的中立转向对诉讼的赞赏和支持,诉讼渐渐地被描述为“权利的主张”,到了1977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对4票决定正式承认不再将诉讼视为恶的新观念②。造成这种好讼的原因,除了深受基督教文化中正义是上帝的意志,运用法律寻求正义影响外,还与西方以商业文明为主的生产方式有关,商品经济萌芽促进了人口流动,交易的频繁提升了纠纷率,于是诉讼就成为不可避免的选择。
二、中国传统社会厌讼观与西方社会好讼观比较
(一)共性。西方很多流传至今的法律谚语,如,“息讼乃国家之福”,“诉诸于法代价大,还是以调解为佳”③等,这些谚语可以看出厌讼在西方社会还是存在的。它们的共性大致在于:
1、人们对诉讼成本的考虑。诉讼成本的高低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一直影响着人们诉讼的积极性。传统中国社会刑民不分的诉讼体制和一直居高不下的诉讼成本是造成传统中国人一直不愿意参与诉讼的重要原因。《泉州从政录劝民息讼录》中就记载了参与诉讼的费用清单:“递状要状式钱,讼师要做状钱,……歇家钱,铺堂钱,甘结钱。”④另外,必须对青吏和差役进行贿赂。请讼师打官司,还要花更多的费用。这对大多数靠天吃饭的老百姓来说当然是希望无讼。而在西方当时英国的一件普通的离婚案件平均也要花费1000磅到1500磅。不难发现,西方人打官司有时也要花费高额的诉讼费用,他们也并不全是动不动就以诉讼来解决问题的。
2、对和谐状态的共同追求。和谐是一切事物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追求和谐社会不仅是中国人的社会理想,也是许多西方思想家一直寻求的目标,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就提到“整个国家都会得到非常和谐的发展,各个阶级将得到自然赋予他们的那一份幸福”,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和《论人类的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写到,“人类本是同一上帝的女儿,由于这种神圣的,崇高的,真正的宗教……而把他们集合在一起的社会是至死也不会解体的。”
正是由于全人类对和谐这一状态的的共同追求造就了西方法文化和诉讼观念中也存在厌讼这一现象。
3、此外,在中国几千年历史中,某时期某地区也存在着健讼的情况。宋代随着商品经济和土地私有制的繁荣,为私有权利进行诉讼的案件也日渐增多。从史料上看,宋代好讼的地区主要集中在今天的江西,湖南,浙江,广东等地区。到了明清时期,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封建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讼风日盛”。日本法学家夫马进通过官员笔记中的记载提出,清代每逢放告日各州县所收到的呈词少则百余条,甚至有上千条这样极端的例子,虽然诉状其中一部分属于催促状,一部分不符合要求不会受理,真正能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过十之一二。但即使如此,出入公堂的现象也是十分可观了。 (二)差异
1、思想意识基础、诉讼文化价值取向不同。一方面,儒家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以道德规范作为核心思想和治国方略,在行政原则中引入家长制,社会秩序也随家庭伦理道德类规范。一旦被卷入诉讼程序,则会被认为道德败坏,遭受旁人耻笑。人们逐渐养成了厌讼、息讼的生活习惯和思维定势,遇到纠纷,大多依家族家规、风俗习惯由长辈裁断,或通过亲友族邻出面调解。而劝讼、息讼也成为中国历代官府的重要使命和断案宗旨,应讼多常被视为德化不足和政绩不好的表现。长期受此影响,法律貌似变成了维护道德和礼教的工具。另一方面,基督教对西方人的诉讼观念影响深远。长期受基督教和正义学说的熏陶,人们逐渐养成了重视诉讼的习惯,西方诉讼文化价值取向经历了从“必要的恶”到“诉讼爆炸”的蜕变⑤,并导致“好讼”文化的最终形成。在公元4世纪基督教被罗马皇帝确认为国教后,基督教与法律成为了维系社会的基本手段。16世纪的时候,以洛克、卢梭、伏尔泰等人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摆脱了“神示正义”的束缚,更加注重诉讼在实现正义的过程中的作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法治国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诉讼作为人民实现正义的手段也逐渐被广泛认可。
2、经济形式不同。古代中国长期以来处于一种以农业为主,自给自足封闭性的自然经济体制中,儒家文化所提倡的“重农轻商”思想里历来都被每一个朝代的君主所推崇,这种抑商政策,将人民牢牢栓在土地上,安于生产劳作而不是去经商,这样人们勾心斗角和纷争少了,但人口流动性也低了,因此有关商业的纠纷诉讼也就随着少了。而西方大多数国家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出现了以交易形式出现的商品经济萌芽,这种萌芽的出现,使得交换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交换的产生促进了人口流动,交易的频繁使纠纷率上升,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可避免就会选择诉讼。另外,启蒙思想家们提出一系列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思想,这种思想使更多的人认识到诉讼的重要性,这种以商业文明为主的生产方式间接促使人们运用诉讼手段来解决纠纷。
3、民族性格差异。通过仔细的研究对比,不难发现,在数千年历史长河的发展过程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平和,中庸,注重集体性和整体价值为主要内容的民族性格。这种以平和,中庸为主要内容的民族性格影响下,养成了过于追求“和”文化及义务的习惯。在人与人交往的过程中提倡“温良恭俭让”,“四平八稳”的行为准则。而这些行为准则体现在诉讼意向上实质上就是追求无讼的境界。相比之下,个人主义一直是传统西方民族性格中的核心内容。资产阶级革命的刺激,使得西方大部分国家的民族性格中都包含着十分强烈的个人主义意识。这种民族性格使得它们的公民一直以来都严格遵守自由,平等和私有经济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彼此间的经济利益应当以合同,契约等法律形式来界定的原则。而正是由于这样的民族性格,造成了一旦自身的权利和经济利益遭受到侵害,他们就会用诉讼等法律程序来保护自身权利和利益,好讼的习惯也就自然养成了。 三、共性与差异下的启示
我国现行诉讼制度虽引进了西方的思想,但从效果上看,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纸面上
的法律”与“行动中的法律”相悖离的司法二元化现象,引进的许多制度在中国出现了“南橘北枳”的效果⑥。从上述两种观念对比分析可以看到,只选择一种诉讼观念是满足不了现代法治转型需要的。需借鉴融合两者之间的优势,
理智计算好诉讼成本,有效率的维护个人合法权利。
一方面要有权利理念,我国许多公民仍认为打官司是件不光彩的事,当合法权利受侵害时,宁愿去寻求行政部门的帮助也不愿去寻求司法部门的解决,而诉讼制度设计中所体现的权利理念也不成熟,某种程度上并没有鼓励人们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以致诉权的行使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另一方面应批判继承我国的传统诉讼观念,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重视诉讼效率。调解制度既符合现代法治下意思自治原则和权利处分原则的内在精神,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纠纷,缓和了双方矛盾,同时还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但同时也要看到这造成个人权利意识的淡薄,长期以来阻碍人民对法律信仰的养成。随着法院接受的冲突和纠纷日益增多,忽略诉讼成本而“好讼”引起的负面效应已显现(如“一元钱官司”),大量诉讼消耗的金钱浪费着社会总财富,于是越来越多的西方法律学者认识到这巨大的社会负面效应。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西方国家,就对中国的调解制度进行了借鉴,作为“审判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模式也受到了更多重视。因此当公民在考虑是否提起诉讼时,应分别对这一诉讼所要耗费的各项成本及可能给自己带来的收益作出预测,并对二者认真地加以权衡比较,然后以此作为是否提起诉讼的基准。 注解:
①赵钢、占善刚.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应有的诉讼观念.中国法学.1998,1 ②范愉.诉讼的价值、运行机制与社会效应―读奥尔森的”诉讼爆炸”.2001 ③陈中绳.英美法律谚语和俗语.法治论丛,1995 ④(清)程春荣:《泉州从政纪略・劝民息讼示》。
⑤范愉.诉讼的价值,运行机制和社会效应―读奥尔森诉讼爆炸.北大法律评论,1998 ⑥正视与反思:中国诉讼文化的现代化进路/牛振宇、张晓薇/当代法学,2003.6 参考文献:
【2】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及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 【4】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 【5】滋贺秀
三、夫马进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 【6】徐忠明.从明清小说看中国古人的诉讼观念.法学与文学之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7】胡旭晟.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价值取向.中西法律传统・第二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
尤陈俊.厌讼幻像下的健讼实相―重思明清时代的诉讼与社会.中外法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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