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铁路利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财务处理若干问题的规定-铁财[198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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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利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财务处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铁道部(已撤销) 1986.01.23 1986.01.23 铁财[1986]60 银行业监督管理 部门规范性文件

失效

正文:

---------------------------------------------------------------------------------------------------------------------------------------------------- 铁道部关于铁路利用国际

复兴开发银行贷款财务处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6123 铁财(198660号)

根据我国政府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签订的第一、二个铁路项目的《贷款协定》和财政部、铁道部《关于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的协议书》,对铁路各单位使用此项贷款的财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贷款使用范围和限额:

此项贷款限于协定规定的项目内容使用。各用款单位必须根据协定和协议书确定的贷款使用范围和铁道部确定的建设和用款计划、用款限额、用款进度,合理使用。 二、提款和支付:

此项贷款的外币提取和对外付款由部贷款办公室统一办理,并负责与各用款单位转帐清算。 三、还款:

各使用贷款单位偿还本息及其他费用按下列办法还给部财务局,由财务局统一归还财政部。

1、协定规定的“项目所属单位”,即有关铁路局、工厂的用款,由各局、厂在税前利润和折旧中偿还。 列入贷款协定“项目说明”内的下列费用:

1施工设备购置用款,由用款的工程(含铁路局独立纳税的施工单位)从折旧和税前利润中归还。 2设计单位用款,在贷款的偿还期内分年从收取的设计费中偿还。

3)铁道部科学研究院的用款,视同国内基本建设贷款的“自借自还”原则管理,到期无法还本付息


时,另订由部代还本息办法。

4“成本管理研究”和“管理信息系统研究”用款,因不易区分具体受益单位,由部统筹偿还,其中属于有关单位的设备款,由各使用单位承担。

5工程局、设计院通过基建总局集中对部偿还,其贷款财务帐项的转拨及清算事宜由贷款办公室集中对基建总局办理。 2、还款日期:

各铁路局、工厂、工程局、设计院、科学研究院的还本付息期按财政部、铁道部的贷款协议书规定的还本付息期提前15天归还铁道部。

第一个协定的的贷款,在宽限期内的利息由财政部负担;承诺费在宽限期满,由铁道部同财政部结清后,按贷款比例分摊给各用款单位,各单位于1990年底前25天还归铁道部。

第二个协定的贷款,在宽限期内的利息和承诺费,均在宽限期满结清后分摊给各用款单位,各单位于19911992年底前25天还归铁道部。

3、第一个协定已付的贷款启用费548628美元,按各单位贷款额分摊,并入贷款本金分十五年归还铁道部。

4、各单位应还的贷款,均按美元计算,用人民币偿还。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按部每次偿付之日的官方汇率清算。

四、货物的采购和国外咨询

1、为保证外资贷款能有效地用于生产建设,下列货物的采购要从严控制: 1)严禁使用贷款进口非生产用的设备和消费品。

2)进口汽车、照像机、录相机、录音机等属于国内控购的商品,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先办理控购商品审批手续再进口。

2、利用贷款的培训、咨询费按部批准计划执行。 五、出国人员用汇

1、根据财政部的规定,1986年起,临时出国人员不论其款源如何,其临时出国人员的用汇都要纳入财政部的控制用汇计划之内,下达控制指标。各单位利用贷款的出国人员用汇,均按指标向外汇管理部门和中国银行办理领取外汇手续。

2、使用贷款的临时出国人员的外汇开支,按财政部和外交部规定的开支标准执行。

3、出国人员费用开支的具体范围和报销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及部(84)铁贷字1801号文办理。 六、财务报表和审计

1、贷款协定的“项目所属单位”应报送银行的财务报表格式,根据第一个协定“补充信件”商定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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