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翻译服务收费项目

2022-04-06 00:28:15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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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翻译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等相关事宜的

通知

(新发改收费[2010]1992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 、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翻工作者协会:

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和国家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全区翻译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区少数民族语言翻译服务收费项目和平收费标准。



(一)笔译类:翻译费按100/千字-300/千字收取;初审费按翻译费50%收取;复审/终审费按翻译费的25%收取。

(二)口译类:有稿口译最高600/.小时,无稿即席口译最高800/.小时。

(三)上述费用中不含加急、校稿、打字、译文审定费用。加急、校稿、打字、译文审定费等,

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翻译服务费做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坚持自愿有偿和遵循

平、公开、诚信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



三、翻译服务质量应符合《中国翻译服务国家标准》(GB/T19363.1-2003)的规定。 四、从事翻译服务的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



可证》相关手续,使用税务票据,方可收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其它语种(含英、法、德、日、俄等语言)的翻译服务收费,参照执行少数民族语

言翻译服务收费相关规定。



六、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从201091日起执行,试行二年。试行期满前60

工作日,由自治区翻译工作者协会另行申报收费标准。


OO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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