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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翻译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等相关事宜的
通知
(新发改收费[2010]1992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 、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翻译工作者协会:
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和国家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全区翻译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区少数民族语言翻译服务收费项目和平收费标准。
(一)笔译类:翻译费按100元/千字-300元/千字收取;初审费按翻译费50%收取;复审/终审费按翻译费的25%收取。
(二)口译类:有稿口译最高600元/人.小时,无稿即席口译最高800元/人.小时。
(三)上述费用中不含加急、校稿、打字、译文审定费用。加急、校稿、打字、译文审定费等,
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翻译服务费做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坚持“自愿有偿”和遵循“公
平、公开、诚信”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
三、翻译服务质量应符合《中国翻译服务国家标准》(GB/T19363.1-2003)的规定。 四、从事翻译服务的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
可证》相关手续,使用税务票据,方可收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其它语种(含英、法、德、日、俄等语言)的翻译服务收费,参照执行少数民族语
言翻译服务收费相关规定。
六、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从2010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二年。试行期满前60个
工作日,由自治区翻译工作者协会另行申报收费标准。
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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