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义忠与李敏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2-12-20 13:25:23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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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义忠与李敏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17

【案件字号】(2021)03民终9665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巴晶焱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义忠;李敏 【当事人】张义忠李敏 【当事人-个人】张义忠李敏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义忠 【被告】李敏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需要进一步查清相关案件事实。 【权责关键词】撤销反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23 01:30:49 1 / 3








张义忠与李敏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3民终9665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义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果连芝(张义忠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刚(李敏之表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义忠因与被上诉人李敏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0118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51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需要进一步查清相关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0118民初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义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6元予以退回。 落款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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