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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障养护作业人员和养护车辆、机械设备安全作业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大部分情况下,公路养护作业是在维持公路通行的情况下进行,尽管《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规定了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的范围,明确了相关养护安全设施设置和撤除的标准及流程,但在社会车辆继续保持通行的情况下,作业人员仍然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穿着统一、醒目的安全标志服,有利于提醒和引起过往车辆,在通过养护作业路段时,注意对养护作业人员进行避让,避免对养护作业人员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本条关于穿着统一安全标志服的规定,一方面是要求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在实施养护作业时,必须按照要求,规范着装,保障自身安全;另一方面,也是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或者承担养护作业任务的养护作业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贯彻“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为养护作业人员提供统一的安全标志服装和其他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作为安全生产措施,对作业人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落实,减少和避
免养护作业人员受到伤害。
在实施公路养护作业时,养护车辆、机械设备将频繁出入养护作业控制区,并在养护作业路段长时间停靠。《公路法》规定,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公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赋予公路养护车辆和机械设备特殊通行权利的同时,也增加了这些车辆的安全风险,同时,也降低了社会车辆通行的安全保障系数。按照操作规程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既是对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的保护,也是对社会通行车辆的安全警示,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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