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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毕节市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炜商品房预售合
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8
【案件字号】(2020)黔05民终13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孝春王云郭少华 【审理法官】杨孝春王云郭少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贵州省毕节市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炜 【当事人】贵州省毕节市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炜 【当事人-个人】胡炜
【当事人-公司】贵州省毕节市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胡春梅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邓维义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胡春梅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邓维义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胡春梅邓维义 【代理律所】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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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贵州省毕节市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胡炜
【权责关键词】合同特别授权反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贵州省毕节市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04:03:18
贵州省毕节市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民终1365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省毕节市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大道贵皇苑商住楼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09666272G。
法定代表人:王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春梅,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邓维义,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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