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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与公平 邢天添
天津财经大学 财政系 300222
内容摘要:效率是市场经济追求的核心理念,与人们以往的认识不同,公平通过私人契约也深深的蕴含在市场经济之中。然而由于现实存在的市场经济是“有摩擦”的经济,公平由于市场的失灵而无法自动实现,因此,公平成为政府应该提供的社会公共产品之一,并且这种公平必须采取法律的形式加以约束。
关键词:契约、效率、公平、公共产品、宪政、公共财政
在西方宗教哲学中,人类社会由三种力量:POWER(力量)、LOVE(爱) 、JUSTICE(公正公平)所支配。力量是效率的源泉,虽然力量不直接产生效率,但是力量确是效率所必需的条件。对力量的追求深深的植根于人类的灵魂深处。从远古时代的对大自然力量的敬畏(图腾崇拜),到后来的利用人类自身的劳动和智慧利用自然的力量去改造自然(钻木取火),再到后来文明的逐步产生(黄河流域的文明),无不体现着力量的影子,无不体现着效率的逐步提升,也同时验证了力量是效率的源泉。同时人区别于其他生灵的显著特征就是人类的自主意识,而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爱”,在这里我们讲的是广义的感情,这种感情也是我们人类在漫长的进化中逐步沉积下来的,并随人类基因加以传承、与生俱来。但是这公平观念虽说是在漫长的进化中,在形成自主意识后逐步形成后,在“理性利己人”的假设下,却显得无足轻重,可见在这三种原始因素中唯有公平观念是可以自发产生但是不会自动指导人类的行为,公平必须提供使用外部的力量,即所有人的共同意志,而不是自我意识加以提供与保障,这种社会保障体现在制度上,便是我们现在熟知的法律体系,可见公平是人类自身为了维持自身的发展与稳定逐步建立起的一套外部约束机制。这也就是后来从社会学中独立出来的经济学天生便面临公平与效率之争的原因。
那么在经济学中我们如何认识公平呢?
一、市场经济的效率通过私人契约蕴含公平
效率,本身是一个自然科学范畴的词语,最初被用来表述客观世界任意两点间物质的互换频率。后来被社会学家引入社会科学,用来描述人类社会,特别是经济领域的投入产出水平。亚当•斯密在《国富论》开篇便用制针的例子来说明分工对于生产效率的影响。后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又被赋予了新的含义:“理性人”在自身约束下追求自身最大化的经济效益,可见效率是伴随着经济的出现就孕育其中的,但却没有公平的影子,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盈利性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每个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只是追求个人的效率,公平无足轻重。斯密之所以没有刻意的讨论公平问题,是因为在斯密眼中,人类在追求效率的同时,蕴含在交换行为之中的公平是能够随着交换过程自动实现的,公平是蕴含在效率之中的。因此,才会出现“看不见的手”下的和谐。
首先,市场经济是一种平等的经济。私人契约的缔结是以主体地位平等为前提的身份不再起作用,
人们已消除人格上的歧视,缔结契约完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事。交易双方首先在身份上是公平的
其次,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的经济。私人契约是当事人双方通过自由意志达成的合意,对于任何一方来说,都不能容忍对方或第三者的强制,其相互间只能是凭借自愿与诚信,自由地(自主地)选择缔约对象,并决定契约内容和形式,因此,交易双方的意愿表达是公平的。
最后,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契约表达私人合意的经济。参与商品经济的社会主体以契约形式所达成的合意通常由权利和义务表现出来。既然,身份平等、意愿表达公平,表现合意的契约必然是公平的。
由此可见,承认市场经济的契约性,也就承认了契约的公平性。然而,由于斯密的经济是一种“无摩擦”的经济学,因此,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公平是不能自动实现的,这种市场的失灵,才引出了政府的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是政府应提供的公共产品之一
权威是深深的植根于人类社会的一种使人信从的力量和威望,它是建立在自愿服从的基础上的[i]。政策分析学家查尔斯.林德布洛姆说过:“权威关系是支撑政府的基石,权威对政府之要紧如同交换对市场制度的基石。”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的“建构性”,而非自发性,使得我国政府在处理大量社会历史遗留问题时社会权威就显的更为重要。
在市场经济制度中,自愿的交换是基石,任何的经济制度是政治制度的基础,因此交换理所当然的是政治制度的基石。当两大基石相矛盾的时,最终必然是尊重交换的权威才能够提供公平,最终是尊重个人选择的权威才能公平。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权威对交换的不尊重,权威对个人意志的不尊重,公共权力对私人权利的不尊重,这些不尊重必然会导致权威对公平的践踏,导致公平的失效。“二元化”设置的户籍制度、政府下场踢球“吹黑哨”、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经济的“寻租”、“设租” 大大加重了人们对社会不公的预期。在这种预期下,国人传统的诚信观念逐渐丧失。因此,政府应转变自身的经济职能,尊重个人的意志,尊重私人的交换契约,转变计划体制下的财政模式,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公共财政,退出私人领域,充分利用财政的分配再分配功能,为市场竞争提供公平的外部环境。
三、公平必须通过法律加以约束
英国由于其有利的地理位置,首先完成了工业革命,完成了资本主义革命,在19世纪成为地球上最强大的国家,追究其兴起的原因,我们仍必须提到亚当•斯密,他在《国富论》中所提出的使国家富强的论断,是一种英美法系国家所遵从的尊重自由交换,保护自由交换,尊重个人意识,尊重公共意识的、民主政治下的市场经济。“守夜人”经济是在《大宪章》法律约束下实现的,这才是英国之所以强大的国家价值观。而后起的法国、德国,由于要面临已经非常强大的英国的竞争和威胁,要想奋起直追,要走英国人的老路肯定会失败。因此,在法国拿破伦建立了《拿破伦法典》,在德国俾斯麦把德国历史学派的观点用于保护民族工业发展,这便成为以后大陆国家制定法律的立法精神,这种精神从一开始便把政治精英集团作为国家的富强的领导人,把追求经济的增长与效率放在首位,不可能考虑公平的问题。因此,在这种立法精神的指导下,为了保护大众的利益,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对精英集团的权力加以限制,才建立了议会制度,实行宪政,通过宪法提供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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