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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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文字号】厦府[1998]083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8.08.11 【实施日期】1998.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厦门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

(1998年8月11日 厦府〔1998〕综083号)



第一条 为解决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农村土地房屋权属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根据《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1997年9月1日《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施行前,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依法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并已竣工使用的,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申请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书。

1997年9月1日《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 1 / 2










》施行后,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依法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并已竣工使用的,应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

》申请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依法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继续有效,权属人可换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条 申请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户口簿和其他身份证明的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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