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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填写规范
《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是入党申请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后必须填写的,党组织和入党积极分子要严肃认真地对待。
填表前要先看本表扉页说明,然后再动笔。本表设计的项目都是必填项目,如果某些项目没有内容可以填写,应注明“无”,而不应出现空白栏目。
封面
1、姓名:填写入学时(大学)档案用名。
2、单位:填写全称,河南理工大学安全科学与工程学院。
第一页内容
3、姓名:要与封面填写保持一致。 4、入团时间:填写到某年某月。
5、籍贯:指一个人祖居的地方,一般按其父亲的籍贯填写,该项至少要填写到县。 6、家庭出身:填写本人取得独立经济地位前的家庭成份,如:干部、工人、农民、军人等。 7、现有文化程度:填写大学在读、本科毕业等 8、本人成份:填写学生
9、现任职务:在校担任何职,如果有社会职务也可填写。
10、申请入党时间及次数:填写向党提出书面申请的时间,如果多次递交(有证明材料)可分别列明时间。
11、确定为培养对象时间:填写所在党支部确定自己为积极分子时间(提交入党申请后至少一个月才能确定为积极分子)。
12、简历:(1)一般从上小学时填起填到现在; (2)起止年月前后要相互衔接;
(3)“证明人”应填写最熟悉本人情况的人或在一起工作的人,但不应填写本人的亲属。 13、何时何地受到何种奖励或处分: (1)如实填写;
(2)要将奖励和处分分开写,没有的要填“无”。 (3)获奖时间、发奖部门、荣誉全称写完整。
第二页内容
14、家庭成员: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如父母(包括养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和本人长期生活一起的曾受其抚养和本人供养的其他亲属,如本人的祖父母,仍在一起居住生活的未成年或已成年的兄弟姐妹等,应全部填写;上述人员中已故的也要写明。
15、主要社会关系:主要填写本人的旁系亲属(爱人的父母、分居的兄弟姐妹、伯叔姑舅、甥侄等);此项不要面面俱到,只写对自己影响较大的即可;“政治面貌”分为“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少先队员”、“群众”等。共青团员28周岁超龄退团,政治面貌应为“群众”。
16、需要说明的问题:填写本人需要向党说明而在其它栏目中无法填写的问题,没有的要填“无”。
第三页内容
17、党小组意见:(1)根据入党申请人的要求和党小组考察了解的情况,对入党申请人作出评价; (2)明确写出党小组是否确定该申请人为培养对象的意见;
(3)注意两点:一是必须召开党小组会讨论确定申请人为培养对象,而不能以党小组长个人意见代替党小组讨论意见;二是“党小组意见”中必须有“经某某党支部某某党小组某年某月某日讨论,确定某某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对象”的规范性表述。
18、党支部意见:(1)根据党小组的意见,召开支委会,对入党申请人的表现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2)明确写出党支部是否确定该申请人为培养对象的意见;
(3)注意两点:一是必须召开支委会讨论决定申请人能否确定为培养对象,而不能以党支部书记个人意见代替支委会讨论意见;二是“党支部意见”中必须有“经某某党支部委员会某年某月某日讨论决定,确定某某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对象”的规范性表述。
19、负责培养人:(1)两个培养人都要填写记录;(2)按栏目要求填写清楚,不能空项;(3)备注中写明是申请人自己约请的培养人,还是组织指定的培养人。
第四、五、六、页
20、考察记录由两名培养人协商后按季度填写,每季度填写一次,两名培养人同时在考察记录后签字(培养联系
人一在前),时间不能涂改。
21、考察记录内容主要是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方面情况,一定要指明优缺点,且要注意季度之间的衔接(一般要指出下季度对上季度缺点的改正情况);
22、最后一次填写时间与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接收预备党员的时间间隔不能超过一个季度。
第七、八、九页
23、起止时间要与负责培养人考察记录一致,按季度填写; 24、记录内容要指明优缺点,体现衔接性、表现出逐渐成熟; 25、要求填写考察记录中克服涂改时间、内容雷同、不写缺点的问题。
第十、十一页
26、综合培养人、党小组的考察记录,每季度填写一次;
27、记录内容要求全面准确,把培养对象的工作、学习、生活以及提高思想认识、积极靠近组织、努力改正不足等方面完整地考察清楚、填写清楚;
28、最后一次记录与党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决议的时间间隔不能超过半年。
第十二页
29、负责培养人意见
(1)对确定为培养对象以来的情况进行总结评价;
(2)对照党员标准,衡量其是否达到入党条件,并说出自己的意见;
(3)要有“根据对某某的培养考察情况,我认为其基本培养成熟,符合入党条件,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或“根据对某某的培养考察情况,我认为其尚未达到入党条件,需要继续培养考察”的规范性表述。 30、党小组意见
(1)党小组对确定为培养对象以来的情况进行总结评价;
(2)要有“经党小组某年某月讨论,确定某某为发展对象”,或“经党小组某年某月讨论,确定某某不能作为发展对象,需要继续培养考察”的规范性表述。 31、党支部意见
(1)支委会通过归纳负责培养人和党小组的意见后,对培养对象作出能否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2)要有“经支部研究,确定某某为发展对象”,或“经支部研究,确定某某不作发展对象,继续培养考察”的规范性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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