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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二级单位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二级单位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二级单位指校属各院系、各职能部门以及因工作需要而设立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学校对二级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处对各二级单位财务活动实行统一业务指导和监督,对会计核算业务进行规范管理.
第四条 二级单位行政正职领导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负全面责任,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单位重大经济活动决策需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五条 二级单位需要安排固定的报账员负责本部门的相关财务工作,该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财务规定和程序,严格遵守审批和报销规范,切实履行财会人员工作职责,保证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学校财务处对二级单位财务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 学校对二级单位实行财务预算全过程管理。单位所有收支都要列入预算,要合理预计各项收支,做到依据充分,数据准确.单位财务预算方案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备案。
各单位要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经备案确定的预算要严格执行,没有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没有重大变动,预算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按学校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第七条 二级单位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不得跨项目使用经费,对部门预算内、外经费量入为出,特别是培训创收经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不得随意分配。
第八条 收费和票据管理:
各二级单位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促进事业发展而应取得的各项收入,要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依法收取,并向缴费单位或缴费人出具合法票据.使用的统一收费票据和专用收费票据,须指定专人领用、保管和缴销.
第九条 各二级部门或个人应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按时办理借款结算手续,及时核销所借暂付款项,不得无故长期拖欠、占用学校资金.对于借款时间超过半年未还款,应作情况说明,无故拖欠的单位或个人,学校财务处有权停止该部门的其他借款业务。
第十条 各二级部门若有培训、科研经费等款项汇入学校账户,须提前向学校财务处报备相关事项、包含汇款单位、大致汇款时间、具体业务名称、金额等信息,否则将款项视为学校收入,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严禁设立“小金库",对被查处的“小金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严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工作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个人的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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