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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交通厅关于焦作至
新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厅 • 【公布日期】2001.06.26
• 【字 号】豫计收费[2001]792号 • 【施行日期】2001.06.2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交通厅 关于焦作至新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豫计收费[2001]792号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焦作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以及原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京珠高速公路新乡至郑州段等十个公路项目准予设站收费的通知》(豫价费字[1999]257号、豫财预外字[1999]30号、豫交征字[1999]458号)精神,鉴于焦作公路局投资修建的焦作至新庄高速公路已具备通行条件,为使其尽快投入使用,及时偿还建设贷款本息,经研究,现就焦作至新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焦作至新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按规定(附件一)的标准执行。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方便通行,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采取5元、10元、15元等逢五整数计征。各站段收费标准梯形表见附件三。
二、公路车辆通行费征费的有关车辆类型、吨位、座位的界定,依据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续(第三册)的通知》(交公路发
[2000]563号)规定执行。 三、下列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
1、正在执行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警车; 2、执行紧急任务出示国家安全机关专用“侦察证”或“特别通行证”的车辆;
3、悬挂军用牌照的军用车辆;
4、经省交通厅核准的防汛指挥车和防汛专用车; 5、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车辆。 四、违章处理规定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变更出口,缩短里程的概不退款,延长行驶里程的应主动补票,否则按全程计收通行费。
凡行驶高速公路的车辆不缴纳通行费强行通过,以及使用假、废通行费票据、通行卡的车辆,除收取应缴费额外,加收应缴费额五倍的费用。
五、焦作市公路主管部门应依法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各收费站、段明显位置设置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公告牌,公示通行费收费标准及举报电话。 六、焦作市公路局单独投资修建的焦作至新庄高速公路43.6公里,在实施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路桥通行费专用票据,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资金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统一纳入焦作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和支出管理按《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财务监审的通知》(豫财规[2000]8号)执行。 附件:
1、焦作至新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2、焦作至新庄高速公路里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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