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石磊、张志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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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石磊、张志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9

【案件字号】(2021)09民终1705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伟魏献忠李光胜 【审理法官】刘伟魏献忠李光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石磊;张志国 【当事人】陈石磊张志国 【当事人-个人】陈石磊张志国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石磊 【被告】张志国

【本院观点】一审认定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1 / 3

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陈石磊主张其欠案外人马军峰4万元,马俊峰带着其找到张志国,让其给张志国出具了4万元借条,口头约定月息8分,但其未收到张志国支付的4万元,其所借马俊峰的4万元已偿还完毕。二审中,陈石磊提交有其向张志国、马俊峰的还款凭证,主张4万元借款已经偿还完毕,经查阅张志国的手机,发现张志国收到陈石磊支付的款项原数转给案外人马俊峰,故应结合陈石磊提交的还款证据、借条的涂改情况等,查清基本事实及本案是否存在陈石磊主张的虚假诉讼问题,并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21)0928民初49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石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

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3 03:36:46

陈石磊、张志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9民终1705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石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国。

审理经过 陈石磊因与被上诉人张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21)0928民初4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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