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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6.12.29 2016.12.29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三号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其他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三号
《渭南市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9日经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29日起施行。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29日
渭南市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2016年12月29日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陕西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决定任命的个别副市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人员;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届时派员监誓。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十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宣誓人诵读誓词后报告本人姓名。
第十一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宣誓人应当着正装,配发制式服装的宣誓人应当着制式服装。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办法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的,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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