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共消防安全的通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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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共

防安全的通告》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1995.03.24 【文 号】公通字[1995]27 【施行日期】1995.04.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45日,实施日期:200145日)废止

公安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加强公共消防安全的通告》的通知

1995324日发布 公通字[1995]27号)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障公共安全,积极预防火灾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公民必须增强消防法制观念,高度认识火灾的严重性,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改善防火条件,落实防火措施,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依法对消防安全承担法律责任。

三、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对建筑


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将建筑工程防火设计报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保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其消防设施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四、宾馆、饭店、商场、医院、体育馆、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火源、电器管理,设置符合标准的火灾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配齐灭火器材,保持疏散通道畅通,在营业时间必须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查和检查;严禁将安全出口遮挡、上锁、堵塞,严禁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影剧院、歌舞厅、体育馆等公共场所严禁超员营业。

五、各种集会、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活动的举办单位,必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制定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方案,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易燃易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申领许可证、准运证。 七、生产销售、维修灭火器具、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火灾固定灭火系统装置、防火材料等消防安全产品,必须按照有关技术监督和管理的规定,取得质量认证或许可,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未经检测许可的消防产品,不得上市销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 严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消防产品。

八、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通道等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原有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合需要的,应当增建或者进行改造。 九、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爱护公共消防设施,严禁损毁、埋压、圈占和挪用消火栓、消防设备和器材,严禁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十、从事消防工程设计和施工、固定消防设施操作、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保


管、消防产品检验维修等特定工种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十一、消防安全人人有责。城乡居民应当学习、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知识,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疏散自救。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制止、举报和控告。

十二、本通告发布后,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自行组织检查和改进;火险隐患严重、没有安全保障的,应当自行停止生产或者营业。

十三、凡违反本通告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业改正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提高办事效率,公开办事制度,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者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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