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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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200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4.07.01 【字 号】深劳社[2004]36 【施行日期】2004.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 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 200471日深劳社[2004]36号)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数据,统一于每年71日调整各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深圳市2003年国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深圳统计手册—2004》,本市2003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611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2551元)。因此,自20047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缴费计算和待遇计发中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2551元计算。主要调整如下:

一、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531元,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7653元,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551元。

二、在职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531元,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7653元,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2551元。 三、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2551元。


四、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551元,以本人工资为标准确定的最低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1531元,最高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7653元。缴费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五、本通知自200471日起执行。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深社保发〔2003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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