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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总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适用对象: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依申请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三条。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总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八、禁止性要求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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