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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起源和历史发展
(一)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法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过程中逐步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相伴随而发展和确立起来的。
2.法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3.法、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二)法的历史类型
1.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依照法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法所体现的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对迄今为止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
2.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
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则在于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构成社会的基本矛盾。
3.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不是自发的,而是人们的主观能动作用的结果。
(三)法系
1.法系:是根据各国法在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及其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一般把具有相同特点和相同历史传统的国家的法称为一个法系。
历史上最有代表性的划分是把世界各国的法分为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阿拉伯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其中,前三个法系已经不复存在。
2.两大法系概况:
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的法律的总称。主要代表国家为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位于我国周边的日本、土耳其、泰国以及我国的澳门特区、台湾地区也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或普遍法法系、判例法系,它是以英国中世纪到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作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美国独立后仍沿用英国法,故此称为英美法系。主要代表国家为英国、美国、加拿大,位于我国周边的东南亚一带绝大多数国家都属于英美法系,如印度、缅甸、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此外还有澳大利亚、新西兰等。
3.两大法系的差别: (1)历史渊源不同; (2)法律渊源不同; (3)立法技术不同; (4)适用法律的技术不同; (5)诉讼程序不同; (6)法律结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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