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0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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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04修正)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20 【实施日期】2001.09.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杭州市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方案和杭州市无线电收发

信区管理规定(暂行)》等1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杭州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根据200411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

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发挥保安服务组织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1 / 3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组织。 保安服务公司,是指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维护服务目标安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特殊服务性企业。

内部保安组织,是指社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设立的从事内部守护巡逻等工作的安全防范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保安人员,是指被保安服务公司或社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聘用,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杭州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保安服务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保安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安服务组织

第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设立,并依据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七条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2 / 3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设备、设施;

(四)有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国家规定设立企业法人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依法向社会提供下列保安服务项目: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的安全守护;

(二)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展览、展销、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保卫;

(四)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各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承接各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五)安全防范咨询服务;

(六)其他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安全防范服务项目。

第九条 保安服务公司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提供个人人身保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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