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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重庆大学 时间:2003年9月9日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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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勤工助学是“助学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引导他们努力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接班人的重要环节,是培养高素质综合人才的重要保障。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勤工助学管理,提高勤工助学工作实效,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和我校时机,特制订本例。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努力学习,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四有”人才,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课余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使广大同学得到锻炼、受到教育,并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益,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三条勤工助学或定的主要内容是: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有利于培养学生树立劳动关联何自力精神的各项劳动以及由学校勤工助学部门主旨的其他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学生应树立劳动观念,积极参加“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公益劳动,培养为任命服务的思想.
第五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经营活动、经商活动以及危险作业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设立“重庆大学勤工助学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校勤工助学委员会下设勤工助学办公室(以下简称勤工办,归口学工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勤工助学基地建设、管理以及积极寻求和接洽校外勤工助学活源。
第七条各学院设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归口学生工作室。由各学院党总支副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本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校学生会几个学生班委会应积极支持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关于校内勤工助学基地助管单位的设置
第九条重庆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组织和助管单位以及岗位数编制由重庆大学勤工助学委员会同意设定并公告全校,同时聘请指导老师各一名指导各基地和助管单位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条勤工助学基地和助管单位的负责任人应聘用德才兼备,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的学生担任。其具体操作程序应遵循:本人申请,组织考察,勤工办综合指导老师意见后,提出具体人选宝学生工作部,经主管领导同意并任命。
第十一条勤工助学基地和助管单位有权自主在校内招聘符合本条例所规定条件的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工作上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尽可能招聘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操作程序必须符合本条例相关规程,不得出现任何形式舞弊行为,否则招聘无效,并对负责人严肃处理。 第四章 条件与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校就读的有正式学籍的专科、本科以及研究生;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学校,热爱劳动;
(三) 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遵守学校各项规定,遵守《大
学生守则》,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四)爱学习,勤奋刻苦,各门功课考核良好;
(五)工作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协议(合同),保值保量完成协议(合同)任务。
第十四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须遵循如下程序:
(一)凡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学生,可以到所在学院的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勤工助学基地和助管单位提出申请,领取《重庆大学招聘学生工作人员登记表》,如实填写表格所列全部内容,并征得所在学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同意加盖院级公章或签字,交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存档,统一安排勤工助学工作。
(二)各学院安排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向勤工办及时转送学生个人材料备案,否则勤工办有权拒绝在《重庆大学勤工助学委员会学生劳动付款凭单》上签字认可。
(三)各勤工助学基地和助管单位自主招聘的学生,必须机上上报个人材料到勤工办备案。
(四)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相关各方应主动签订《重庆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该协议书一经各方签字,盖章立即生效。
第十五条校内、校外各单位接受勤工助学学生,需书面或口头向勤工办或各学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征得同意方可正式聘用。否则勤工办、各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机构有权拒绝在付款凭单上签字,将不予认可。
第十六条学生私自到校外单位打工,一切责任概由学生本人负责,若引起校外务工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 劳动考核与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凡在校内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每月月底必须在勤工办申领并如实填报《重庆大学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所列全部内容以及用人单位和学校审定意见,及时持表到勤工办办理付酬手续。
第十八条 出现学生不能恰当履行协议或在考核时弄虚作假,将严格按照《重庆大学勤工助学奖罚条例》实行处罚。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经费由学校统一划拨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付酬方法
(一)制定《重庆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劳动价目表》作为计酬标准,非连续性工作可采用计时、计件和承包方式,报酬由学生工作部主管领导统一划价。
(二)制定《重庆大学勤工助学委员会学生劳动付款凭单》每份四联,由勤工办根据审核后的《重庆大学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和经学生工作部主管领导划价后的凭证统一开据;各学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安排的勤工助学付酬,由各学院领导小组组长开出划价凭证,到各学院财务室开局《重庆大学勤工助学委员会学生劳动付款凭单》,在统一由勤工办签字盖章,最后由学生工作部部长签字认可。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付酬额度及比例
(一)连续性劳务付酬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人民币。
其他非连续性劳务付酬标准由学生工作部主管领导统一划价。
(二)学生参加校内各单位春创收的工作和各学院所发生的勤工助学劳务,由用人单位100%付酬.
(三)学生对校为提供劳务,由用人单位100%付酬。
(四)学生在全校性格行政单位发生的勤工助学劳务,由用人单位支付30%,学生工作部支付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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