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

2022-04-01 02:20:23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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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

[摘要]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社会的发展要求法律法学的变革。在对自然法学和分析实证法学的批判和反思当中,埃利希的活法理论应运而生,迅速扩展,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兴趣。本文拟从对埃利希生平介绍出发,肯定其理论创新的积极意义和方法论上的巨大突破。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的出现,还是有其广泛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埃利希 活法法学方法;法社会

一、欧根·埃利希简介

欧根·埃利希(Eugen Ehrlich18621922,奥地利法学家,欧洲社会学法学、自由法学的创始人之一。生于奥地利布科维纳省(Bukowina)省会切尔诺维茨(Czernowitz)的一个犹太家庭。1886年在维也纳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894年,任维也纳大学私法讲师,主讲罗马法。1897年起在切尔诺维茨大学担任罗马法教授直至1922年去世。在此期间,埃利希于1906年担任该大学的校长。埃利希终身未娶。



其主要著作有:《默示的意思表示》1893年)《德国民法典上的强行法与非强行法》1899年)法律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1903年)《法社会学原理》1913年)和《法律逻辑》1919年)等。埃利希的理论主要体现在《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一书中。这本书是现代法社会学的第一部系统作品,也使其因此而赢得欧洲法社会学之父的称号。



二、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

(一)法的概念

法是什么,这是任何一个法学家或者说法学流派所面临而必须回答的首要问题。在古典自然法学的学说中,法被说成是人类的理性,是公平正义之术,这使法蒙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法被认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主权者的命令,是一种严密的规则体系。历史法学中,法被认为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在埃利希看来,这些对法的认识都是不正确的,因为它们忽视了法社会的联系,抽去了法的社会本质。他认为,法是社会团体(组织)社会活演变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性团体中通行的规范的一种。法是社会的事实,由在社会内起作用的力量所产生。如果无视这一点,就无法认识法,只有在与社会相联系的限度内,才能认识法的本质。他说,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不仅是法律的最初形式,而且直到现在为止,还是它的基本形式。对法的这种认识或界定,使埃利希的法学思想成为了一种彻底的社会法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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