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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引导社会组织服务创业创新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黑民发[2016]8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6.07.06 【实施日期】2016.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引导社会组织服务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民发〔2016〕83号)
各市(地)民政局,绥芬河市、抚远市民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现将《关于引导社会组织服务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推进落实。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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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导社会组织服务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有效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创业创新,充分挖掘社会组织促进创业创新的潜力,营造社会组织推动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培育龙江经济社会发展新引擎,努力形成社会组织服务创业创新的生动局面,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社会组织服务创业创新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不可或缺力量,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5年底,我省社会组织达14932个,社会组织凭借自身优势与能力,已成为服务“双创”的重要力量,必将在创业创新的新征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积极参与创业创新是党和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为社会组织参与市场经济体系、科技进步、社会创新体系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社会组织参与到创业创新中来,是社会组织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新常态、培育和催生发展新动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党委、政府促进社会组织科学发展,推动社会组织发挥更大作用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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