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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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南工校教[2006]20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

根据教育CET考试成绩的改革,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上,结合本校学士学位授予的实际情况,修订了《南京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本规定自2002级普通本科(含高职本科)学生始执行,原《南京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请各学院及相关部门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南京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南京工业大学

二○○六年一月五日

南京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南京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凡达到以下条件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均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2.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准予毕业。 3.除《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日语》《德语》四个专业外的其他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CET4统考总分成绩≥425分(或获得CET4合格证书)者。CET4统考总分成绩≥425分(或获得CET4合格证书)的,其13学期“英语”不及格学分不作学位处理。 4《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CET4统考总分成绩≥425(或获得CET4合格证书)CET6统考总分成绩≥390〔或最高一次成绩(百分制)达55分(含55分)以上〕者。凡CET4统考总分成绩≥425分(或获得CET4合格证书)的,其13学期的“英语精泛读”课程不及格学分不作学位处理。 5英语》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TEM4合格证书者。凡获得TEM4合格证书者,其校内的“综合英语12课程不及格学分不作学位处理,TEM8考试及格者,校内“综合英语12”和“高级英语课程不及格不作学位处理。 6《日语》《德语》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全国《日语》《德语》专业4考试成绩50分(含50分)以上者,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若获得《日语》《德语》4级合格证书者,校内14学期的《综合日语(12《基础德语》《中级德语》课程不及格学分不作学位处理。若获得全国《日语》《德语》专业8级合格证书的,校内《综合日语(12《高级日语(12《基础德语》《中级德语》和《高级德语》课程不及格不作学位处理。


7.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江苏省教育厅或学校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其学位要求按《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计算机基础教学暂行规定》执行。 8学习期间所修主干课程不及格学分其理、工类(含工程管理工业工学分、五年制学生16程、信息管理信息系统、电子商务)专业四年制学生<

20学分,文、经、管、法、哲、艺术类(含工业设计)专业学生<12学分。凡相同课程补考、重修考试的不及格学分累加计算。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因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或其他原因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2.在校期间曾有一次考试作弊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对于作弊处分后在各方面有突出表现者,可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视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3考试作弊二次(含二次)以上者。 4.退学试读者。

5英语未达到上述第一条第3~6款规定者。

6.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未达到上述第一条第7款规定者。 7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读的主干课程不及格学分情况未达到上述第一条第8款者。 8.因特殊原因,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学生临毕业前,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将拟准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学士学位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确定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4.高职本科毕业生,由主管部门(技术学院)依据上述第一至第二条规定,进行初审同意后,向学位主管部门(教务处)提供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毕业论文设计评阅意见表、学生历年成绩和在校表现及拟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拟准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由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教务处)组织二门主干课程(若按照普招专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其主干课程进行统一考核的学生,可给予免考),成绩及格者,由学位主管部门(教务处)委托相关学院对初审合格的学生进行复审,并按第三条要求上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确定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四、受理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在籍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必须由非授予单位按照我校授予条件,进行初审同意后,向我校教务处推荐。并由教务处委托相关学院,对推荐的本科毕业生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纲及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审查,并由教务处组织考核34门主干课程,成绩均及格者,按上述第三款要求,进行审核与授予工作

五、本规定自2002级普通本科、高职学生始执行,若以前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其解释权归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并授权教务处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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