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最新)

2022-12-05 09:08:17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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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本

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泳客应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1,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1,须4小时更换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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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旅店业、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余场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

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7、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8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

9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有连续二年应检与应培训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培训证人员名单;有卫生监督部门通知的不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去向记录。

为搞好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媒体室、阅览室、实验室、保健室、运动场、活动室、食堂、厕所等。

第二条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必须并保持教室、阅览室等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实验室的废弃物,随时清除生活垃圾,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六条体育场地要经常检查场地设施,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维修,保证使用安全。严禁一切车辆进入体育场地内。体育场地只提供校内学生及教职工活动,校外人员必须办理租借手续,方准提供使用。要保持体育场地内外以及周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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