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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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院 关于研究教学管理规定

20137月修订)

规范我校研究教学秩序,保证研究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教师

1研究生指导教师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学位条例及学校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定。

2、指导教师应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导师应对研究生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在指导研究生业务学习的同时,做到教书育人,促使研究生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

3、在研究入学后,指导教师应根据培养方案要求,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指导教师应妥善安排好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论文研究工作,保证研究课程学习的时间和精力,定期检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在培养过程中,指导教师应要求研究生认真学习并切实执行研究工作手册》等有关各项规定。

4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在培养的各个环节中对研究生全面负责,格把关,尤其要特别加强对研究生选题的指导作用,认真做好中期检查及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注重学术水平和研究工作的实际意义,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提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指导研究生申请相应学位。

5、若需要变更指导教师,应由研究生填写《博士、硕士研究生变更指导教师申请表》须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二、任课教师

1、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将课程及教师基本信息完整录入系统,或对原有信息进行更新。在第一堂课上向学生介绍本课程的主要内容、教学大纲、需要的先修知识、考核方式、参考书目等。

2、任课教师应根据国内外本学科发展积极调整教学内容。开展探究式、案例式教学注重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积极探索教学方法改革。

3、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目录安排开设课程,必修课不得变动,选修课确因某种原因需要变动,应提前报各学院审批,并在新学期开课第一周(不含)之前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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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任课教师因故不能上课,须提前到所在学院请假,由所在学院负责安排调课的具体时间、地点,并提前告知学生。研究公共课、校级基础课的调课,须提前报研究生培养处批准。任课教师因出国影响一学期正常教学的,必须提前一学期提交申请报告由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培养处批准后,方可从开课目录中删除。未经批准擅自停课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5、为保证课堂教学效果及优化教室资源,各类非讲座课程原则上不安排三节连上。 6研究公共必修课、校级基础课、一级学科基础课及专业课一般应采取课堂授课的方式进行。除人文类、科技类、管理类专题课程外,均为考试课程

7、试卷难易程度适当,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峰值一般在75-85分之间)。补考试卷难易程度应与正式考卷相当。考试试卷须经学院审核后方能印刷。

8研究课程成绩的记载:

1 研究生的实验课、博士研究学科综合课》科学写作与报告,以及全日制专业

学位《专业实践》的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与不及格五级记载;

2 硕(博)士研究生的《学术报告、博士研究生的《学术交流》人文类、科技

类和管理类专题课程、以及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等环节(课程)的考核按通过与不通过两级记载;

3 其它课程(环节)的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记载;

4 研究生未经所在学院主管与研究生培养处批准,不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视为旷

考,并且计为1门次不及格。旷考的课程只能重修。

5 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课程成绩按0(或不及格)记载,并且计为1

次不及格。

9、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应及时将研究课程成绩通过网络录入到《北航研究生教育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秋季开设的课程应在寒假前录入并确认完成;春季开设的课程在第17周周末前录入并确认完成。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时间不能提交研究课程成绩,按教学事故处理。

10录入的研究课程成绩一经任课教师签发确认后,任何人无权随意更改。若需更改已录入系统并确认的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写《更改研究课程成绩审批表》,同时应提交需更改成绩的研究生答卷,经研究生培养处批准后方可进行成绩更改。

11、任课教师上课不能迟到、早退,将手机关机(静音)不可接听。

12、任课教师应在课堂上宣布并执行“未办理网上选课手续的研究生,不能参加本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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