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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桑拿按摩业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府[1989]综334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9.11.08 【实施日期】1989.11.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设定处罚、97年公安局已发文)
厦门市桑拿按摩业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11月8日 厦府〔1989〕综334号)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桑拿按摩业的合法经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按摩业包括桑拿按摩业、理发美容的按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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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内设以医疗为目的的按摩科、室,按卫生部门有关规定办理,不
属本规定的范围。
第三条 桑拿按摩业只限于涉外宾馆、酒店开办,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经批准开业的,不得租赁和承包给个人经营。
理发、美容行业开设的按摩项目,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但只限于头部按摩,由理发、美容师在美容座椅上进行,不得另设按摩室、按摩床(椅)和专门按摩人员。
第四条 开办桑拿按摩业,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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