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的通知

2022-05-24 14:10:33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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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关于加强

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人民银行、银行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教规20207号)文件要求,结合省实际,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协同机制

教育厅会同人行中心支行建立“省级统筹、分级管理部门联动”的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协同机制,基本构建起“线索收集—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处置反馈”的一体化监管闭环。

教育厅负责建设全省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系统资金监管模块,制定资金监管风险预警规则模型,在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系统发布预警信息和相关数据,指导各地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

人行中心支行负责指导省内银行与校外培训机构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报送相关数据。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人民银行按照属地原则,具体负责辖内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

二、管理监管账户

经省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从事面向中小学生的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在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银行开立唯一用于收取学员培训费的监管账户,并与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监协议,明确委托授权内容、信息推送、数据安全、免责条款等权利和义务。开户银行应按照协议约定向省教育厅推送培训资金监管账户余额、交易流水等信息

校外培训机构开立培训资金监管账户后5工作日内,通过全省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备账户信息。培训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的当日通过系统报备。

教育厅面向社会公示全省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资金监管账户名、开户银行等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教行政部门应主动提醒消费者将学费存入正确账户,谨防诈骗。

三、处置预警风险

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实行风险分级预警,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为黄色和红色风险预警。培训资金监管账户余额低于预设值或异动金额高于预设值时,触发预警规则。预设值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规模和当地实际情况设定,可根据监测情况动态调整。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风险预警信息后,应主动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对预警情况进行科学研判,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并及时登录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完成处置。对确有异常的校外培训机构,应积极采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对外发布警示信息。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情况纳入省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鼓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积极探索学后付费、资金保险等新模式,防范化解校外培训机构办学风险。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导意见》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智能监管,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财务资产管理信息公示工作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积极推行《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引导校外培训机构使用规范合同,完善合同条款,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签约履约行为。

(二)保障专户信息数据安全。涉及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及相关数据采集、传输、使用、共享的单位,应当参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及规范,采用数据分级分类、备份、加密等措施保障数据安全,不得用于与履职无关的用途。发生数据泄露、毁损、丢失等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以电话、短信、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信息主体,并按要求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网信部门报告



本通知自2020 日起实施。其他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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