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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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乐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26 【实施日期】2013.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乐山市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9项)已经20131223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以公布。

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文化,推进乐山由文化资源大市向文化强市发展,构建和谐乐山、美丽乐山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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