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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精神病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12.07.04
• 【文 号】卫办医政发[2012]84号 • 【施行日期】2012.07.04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 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精神病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精神病医院、综合医院精神科安全保卫管理,提高精神疾病诊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组织,明确责任
精神疾病患者是一类特殊患者,各级精神病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要高度重视医院安全保卫工作。要结合实际,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医院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医院安保管理组织并明确职责,全面加强医院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工作。要教育全院职工切实提高安全防护意识,人人履责维护好医院正常诊疗秩序。 二、落实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制度
各级精神病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以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紧急通知》《卫发明电〔2012〕10
号》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医院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方案。要科学配备合格的安保人员,有条件的医院在门急诊、病区等重点部门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和紧急呼叫系统,确保设备设施完好可用。要有计划地对安保人员和全院职工进行法制和安全防护教育,切实提高医院安保和防护能力,满足医院正常运营和临床工作需要。医院安保管理部门要对各部门安保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和评价,并予奖惩,确保各项安保措施落实到位。
三、重点部门做好重点防护
各级精神病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要针对精神疾病患者诊疗特点,进一步健全医院安全保卫制度、措施及实施记录。在门急诊要加强医务人员自我防护知识和技能培训,针对暴力冲动等高风险患者制订冲动防范预案,做好紧急意外情况的应急预案和处理流程。在病区要具备针对精神疾病患者自杀、出走、伤人、损物等事件的防范措施,制订病房安全管理与巡视制度,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要坚持预防为主,定时进行门诊、病房安保巡查,对有暴力倾向的住院患者每日进行常规安全检查,做好记录。
四、坚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水平
医务人员要尊重精神疾病患者的人格和基本权利,本着对患者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主动热情为患者服务。坚决杜绝不尊重精神病人的行为。 五、密切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工作
各级精神病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要积极协调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共同加强安全保卫管理,对突发急性事件要及时向辖区公安机关通报,在其指导下做好医院安保工作,维护好医院正常诊疗秩序。
二0一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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