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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PPP项
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公布日期】2017.08.03
• 【字 号】甘政办发〔2017〕133号 • 【施行日期】2017.08.0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PPP项目引导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7〕13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甘肃省省级PPP项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3日
甘肃省省级PPP项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提高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运营管理公共服务领域和传统基础设施领域项目的积极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省级PPP项目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和整合相关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对公共服务领域和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给予专项补助、奖励。
第四条 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拟定支持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拟定支持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
第五条 支持对象。公共服务领域:支持列入财政部和省级PPP综合信息平台中的新(续)建项目及转型为PPP项目的市县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支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PPP项目库的新(续)建项目。 第六条 奖补标准。公共服务领域:项目投资规模为2—5亿元的按10%,最高4000万元;5—10亿元的按8%,最高60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按6%,最高5亿元。存量项目按照项目转型实际化解2014年末认定的存量地方政府债务(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规模的1%给予奖励。传统基础设施领域:依据具体项目政府参与方式、项目资本金比例等确定补助标准,原则上补助额不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资本金要求。
第七条 资金用途。公共服务领域:新(续)建项目引导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形成政府一方股权;存量项目引导资金纳入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融资平台公司收入统一核算,也可作为综合财力补助。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以资本金方式注入,形成政府一方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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