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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到期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延期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教[2007]15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7.04.25 【实施日期】2007.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到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延期
工作的通知
(深教〔2007〕155号 2007年4月25日)
自2004年9月以来,我市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启用了新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至今已陆续到期。为了做好我市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到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延期工作,做到全市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交材料
(一)《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延期申请表》原件(此表可在“深圳教育网”上的“国际合作与民办学校管理办公室”内的“表格下载” http: 1 / 2
//www.szeb.net/work/smallclass.asp?vertical=&subid=&color=&BigClassID=
63&SmallClassID=355栏目内下载); (二)学校章程(原件,学校盖章);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学校在复印件上盖章);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学校在复印件上盖章); (五)学校建筑质量合格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学校在复印件上盖章); (六)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学校在复印件上盖章); (七)学校消防验收合格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学校在复印件上盖章); (八)学校校舍租赁、借用、承办、合作办学等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学校在复印件上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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