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大全网# 导语】以下是®文档大全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双学位有关信息》,欢迎阅读!
根据《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精神(见金融学院网页),经学校研究,决定从2009级学生开始启动本科学生修读双学士学位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将开放经济学、金融学、工商管理、会计学、财务管理、行政管理、法学、英语、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十个专业作为2009级学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副修专业。申请学生所申请修读的副修专业必须是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
二、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是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2009级全日制本科学生。
1、已修完第一学年主修专业规定学分、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者; 2、主修专业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2.0(含2.0)以上者; 3、无补考或重修课程者; 4、未受过违纪处分者。
三、申请副修双学士学位的学生需在本学期第19周内填写《云南财经大学修读双学士学位申请表》(见金融学院网页)一式两份交本人所在学院。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进行资格初审,第20周内将本学院拟修读学生名单汇总报教务处。于下学期开学时进行资格复审并签署意见后,于第一周星期三前提供相关资料和汇总表(含电子文档)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将《云南财经大学修读双学士学位申请表》分送副修专业学位所在学院审查后,由教务处审批,确定修读学生名单;
获准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由教务处发给书面通知书。学生接到通知后在第二周到教务处、财务处和相关学院办理修读注册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进入副修专业学习。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四、根据教务处确定的修读名单,如专业修读人数超过30人,相关专业学院确定教学执行计划,教务处按教学执行计划统一安排上课时间和地点,上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周末和假期,周末上课时间从第三周开始。如专业修读人数不足30人,则采取插班修读形式。
五、双学士学位副修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为45至50学分。修读双学位的学生每学期选修的主、副修专业的课程,最多不得超过40学分。
六、修读双学士学位副修专业的学费按学分收费。
七、未尽事宜按《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发【2009】238号)文件规定执行。
请相关学院组织好宣传报名工作,按规定时间完成报名工作。
特此通知(七)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在选课时要充分考虑自己的主修专业课程与副修专业课程的学习时间,以免上课时间冲突。如冲突无法解决,学生可提出书面自修免听副修专业课程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可以采取自学方式免听部分课程。凡经批准自修的学生,必须参加期末考试,考试成绩达合格者(成绩按卷面成绩计),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绩点按实际考试成绩计。
(八)如修读双学士学位学生的主修专业和副修专业课程期末考试时间发生冲突,学生可以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后缓考。
(九)学生副修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内容重复时,按下列原则处理: 1.双学位副修专业课程在主修专业的学习中已经修读,则应选修副修专业所设专业的学分相当的另一门课程;
2.对内容部分重复但层次不同的必修课程,已修高层课的可免修低层课,已修低层课的仍须修高层课。
(十)学生副修专业的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参加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重修。
第五条 双学士学位的学籍管理
(一)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变更学籍,学籍仍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 (二)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以每学期教务处下发的名单为准,随意增加者一律不予承认。
(三)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副修专业的成绩由副修专业主管学院负责登记,学期末送交学生所在学院,记入学生成绩总表。
(四)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在学校学分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副修专业的学习。
(五)在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后,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书面申请放弃副修,已经取得的副修学分,计为全校选修课学分;不申请放弃但连续两个学期不选副修专业课程者,视为放弃副修,已经修得的学分,计为全校选修课学分。
(六)主修专业学习年限达6年时,双学士学位副修专业修学学籍同时终止。 第六条 结业与双学士学位资格审定
(一)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在符合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条件的情况下,方可申请双学士学位,经主修和副修所在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审核。
(二)修读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双学位副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学分,成绩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达1.5(含1.5)以上,符合获得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云南财经大学双学士学位。
(三)未能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但副修专业获得的学分已达到要求者,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后,方可申请云南财经大学双学士学位。
(四)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副修专业未达到双学士学位授予学分要求但达到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数者,发给云南财经大学辅修专业证书。
第七条 注册与收费
(一)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办理注册手续,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
(二)学生修读双学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副修专业学习费用。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xz.cn/49eb95104431b90d6c85c7f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