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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预计负债管理制度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计负债是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或有事项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预计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亏损合同及重组义务等很可能发生的负债。
第三条 预计负债的确认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指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为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而非潜在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履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
时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 50%但小于或等于 95%时,可以确认该预计负债。当事项发生的概率区间为大于 95%但小于 100%时,将结果的可能性定义为“基本确定”;当事项发生的概率区间为大于 50%但小于或等于 95%时,将结果的可能性定义为“很可能” ;当事项发生的概率区间为大于 5%但小于或等于 50% 时,将结果的可能性定义为“可能” ;当事项发生的概率区间为大于 0 但小于或等
于 5%时,将结果的可能性定义为“极小可能” 。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最佳估计数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计算确定。如公司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
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不
得冲预计负债,且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四条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对有确凿证
据表明预计负债金额不再反映真实情况时,需按照当前情况下公司清理和赔偿支
出的最佳估计数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五条 财务部负责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半年末或年度末应会同审计部、
法律部门、市场管理部对存在的或有事项类别,包括诉讼事件、对外担保、商业
承兑汇票贴现、质量保证、待执行合同、企业重组,逐项进行测试,形成书面报告,详细说明预计负债的类别、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的金额以及不确定性情况的说明。具体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预计负债的形成过程和原因;
(二)相关书面证据;
(三)经济利益流出的金额估计的依据和不确定性说明;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审核后,并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批准,批准后交财务部做账务处理。
(一)单笔计提预计负债在 100 万元以下,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提预计负债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2%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单笔计提预计负债 100 万元及以上 200 万元以下,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提预计负债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5%的,由董事长审批;
(三)单笔计提预计负债 200 万元及以上,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提预计负债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10%的,由董事会审批;
(四)对于超过上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本制度执行前公司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内容与本制度
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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