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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军用标准化管理 【发布部门】国务院b01 【发布日期】1984.01.07 【实施日期】1984.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军事法规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一九八四年一月七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军用标准化是国防现代化建设中一项综合性的技术基础工作,对促进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加速发展军事技术装备,增强部队战斗力。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了加强军用标准化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国防现代化建设的方针、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军用标准化工作应当认真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科研、生产、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1 / 3
第三条 军用技术标准(简称军用标准,下同)是为满足军用要求而制订的技术标准,是从事国防科研、生产和使用、维修活动的共同技术依据。
第四条 国家标准凡能满足军用要求的,应当贯彻执行;各部门制订的专业标准(部标准,下同),凡能满足军用要求的,可以直接采用。
第五条 对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认真研究,区别对待,积极采用。
第六条 军用标准化规划、计划应当纳入各部门的军事技术装备发展和国防科研、生产规划、计划。
第二章 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审批、发布
第七条 制订、修订军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军事技术装备的发展和使用要求,密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第八条 军用标准包括国家军用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为军事技术装备制定的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军用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专业标准相抵触。
第九条 国家军用标准是指对国防科学技术和军事技术装备发展有重大意义而必须在国防 2 / 3
科研、生产、使用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第十条 制订、修订国家军用标准,应当采取科研、生产、使用相结合的形式,按照标准的不同对象和部门的业务分工,由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主办部门和参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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