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7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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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7年高级会计人

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发文字号】国管财[2007]118

【发布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 【发布日期】2007.04.25 【实施日期】2007.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7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财[2007]1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768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2007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为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际惯例、精通管理和业务的高级会计人才,现将中央国家机关2007年高级会计人员继教育培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处级以上)、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5年以上并担任处级以上职务的人 1 / 3










员;

(二)中央管理的企业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人员、担任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职务的人员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相当于处级以上)。 二、培训内容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高级会计人员的特点和需求,2007年继续教育分类安排了16期不同内容的培训班,主要内容如下: 1.行政事业类

1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相关问题 2)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相关问题 3)《物权法》解读

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算 2.企业类

1)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的影响及案例分析 2)企业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3)税制改革与企业发展战略 4)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5)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

6)《物权法》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及意义

每期培训班开设2-3个专题讲座,学员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不同的班次参加培训,具体课程和安排见附件一。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2007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从66日开始,到1019日结束。分别由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财会培训中心、北京财经管理高级培训中心、北京交通大学培训中心和 2 / 3










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培训中心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十三陵石油

培训中心、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和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承办。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部门于2007510日至610日,持《中央国家机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报名表》(附件二)、2006年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费及一寸免冠照片根据所选课程到有关地点报名。对培训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培训单位统一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送发证机关进行继续教育登记。 (二)报名地点与联系方式

1.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财会培训中心

地址: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新知大厦131331室) 电话:8819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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