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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华南农办[2005]4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农学、工学、文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哲学。历史学
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是用户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用户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我校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第四条: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达到以
下水平,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当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有健康的体魄,能承担本专业范围内应从事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凡有违反本细则第三条的具体行为,曾受记过处分者;
2.在校期间受过党、团记过处分,经教育后无明显悔过表现者; 3.因违反考试纪律,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4.虽按教学计划修满总学分数,但学业成绩总平均绩点低于2.20者; 5.因课程考核不合格,累计重修的学分超过30学分者。
第三章: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在学院一级建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任期3年。成员由院长、院党委书记及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教师、专家组成,并设秘书一名。分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院长兼任,委员由学院提名,报请校长批准任命。
第七条: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2.审查接受申请各级学位人员的名单;
3.审查本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4.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问题的事宜。
第四章: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八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1.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
现及其历年的学习成绩,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送教务处复核后,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确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教务处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的名单,分别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对不授予学士学位但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只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条:我校的来华本科生在学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
第十条:我校的来华本科生,经审核准予毕业,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并达到国家授予
来华留学生学位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
的,经过复查,可以撤销原授予学位。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参照本细则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华南农
办[2002]50号)同时废止。以往已按有关学士学位规定处理的事项,一律不作改变。
提示:与原《华南农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华南农办[2002]50号)相比,新的《华南农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华南农办[2005]45号),删除了本科毕业生英语水平须达到“四级”的规定,即使本科毕业生没有通过“英语四级”,仍然可获授予学士学位。
(以上资料选自:《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手册》,华南农业大学教务处、学生处编著,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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