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菲利的预防犯罪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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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菲利的预防犯罪思想



实证犯罪学派是现代犯罪学的基础,而它是在古典犯罪学派不适应当时的经济发展和文化改革的情况下孕育而生的。古典犯罪学派认为,类的天性是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有些人实施犯罪正是为了满足利欲和快感,面临正确与错误的选择时,轻易地选择了错误,犯罪正是这种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其主要论点是:“自由意志论”,它认为一个人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除精神病人外,都有认识和区分是非善恶的能力,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完全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而实证犯罪学派则认为,一切关于事实的知识都必须以经验的实证材料为依据,只有以观察经验为证的知识,才是可靠的和科学的知识;其主要论点是:犯罪为某些客观因素所决定的

19世纪末,实证犯罪学派产生的背景1、从1764年到19世纪中叶期间在西方占主导地位的古典犯罪学派由于不能适应资产阶级革命带来的新的资本经济而逐渐衰落。2经济的重大变革也使现代科学兴起和发展起来,人们的思维和眼界更为宽广和科学319世纪2030年代法国出现的孔德实证主义哲学,对当时社会问题的研究产生重要影响,使许多社会科学在观念和方法论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孔德认为,人类社会已经进入科学时代。人们看待时区更加科学、现实。再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人类能利用科学观察分析、推理出自然发展规律,从而对自然的可能性作出了控制。

实证犯罪学派就是在这样背景下出现的。实证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有意大利的犯罪学家龙勃罗索、菲利和加罗法洛。他们都否定古典犯罪学派的自由意志论,坚持犯罪为某些客观因素所决定的决定问题。但是,对于对决定犯罪的因素问题,三人有不同的看法。龙勃罗索强调生理因素的影响;菲利强调社会因素的影响;加罗法洛则强调道德等心理因素的影响。本文将以菲利的预防犯罪思想展开叙述。

菲利(18561929),意大利法学家、犯罪学家,龙勃罗索的学生,实证派犯罪学的代表人物之一。菲利于1856年生于意大利的一个商人家庭,1874年中学毕业后入波伦亚大学攻读法律1877年毕业后又到法国攻读犯罪学,1879年归国后入意大利都灵大学学习,师从龙勃罗索,研究犯罪学,自1880年起在波伦亚大学等高校任教。

其代表作为1881年出版的《犯罪社会学》

菲利一方面继承了龙勃罗索的理论,否定人的自由意志,认为犯罪与人的生物遗传有着密切的关系;古典犯罪学派认为但另一方面,他又


有所发展,认为不能仅仅用生理因素去解释犯罪,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也起很大的作用,因此,他的学说被称为三因素说:1.人类学因素。所谓犯罪的人类学因素是指犯罪人生理、心理及种族方面的特征。2.自然因素。所谓自然因素,是指“我们生活于其中,但并未予以注意的物质环境”,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状况、地形、气候等。3社会因素。所谓社会因素,是指能够促使人类生活不诚实、不完满的生活环境,包括经济政治、道德及文化生活的各种不安定因素在与其他因素相结合的情况下,也会促使犯罪行为的发生。

菲利据此提出了著名的“犯罪饱和法则”,即每一个国家在客观上都存在着上述促使犯罪产生和变化的三种因素,这三种因素是不断变化的,并由此影响犯罪现象的变化。因此,犯罪也有年终平衡,其增多与减少,比国民经济的收支还有规律。每个国家始终都存在一定数量和一定种类的犯罪,犯罪始终处于与其原因相适应的饱和状态。但是,有时某个国家的犯罪也可能出现超饱和状态,不过最终还是会恢复到饱和状态。

菲利的三因素论实际上标志着犯罪学多因素理论的建立。与单因素论相比,多因素论不仅反映了犯罪现象本身的复杂性,而且反映了犯罪研究水平的又一提高,这无疑是一次历史性进步。

与犯罪多因素理论相适应,菲利提出了相应的预防犯罪理论 第一,刑法个别化。由于犯罪人生理、心理及种族方面的特征会影响认得犯罪,因此,菲利认为量刑和行刑应当因犯罪人的个人特征而不同,相应的应当赋予刑事法官适当的裁量权使其能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当然,这里的刑法个别化不是绝对化的个别化,而是在对犯罪人进行分类后再根据各种犯罪人类型作出相应的措施。他将犯罪人分为五类:1、天生犯罪人,即天生具有某种犯罪倾向的人;2精神病犯罪人,即患有某种精神病的临床形态的人;3、习惯性罪犯,即主要由于社会对犯罪的预防和镇压措施无效而染上犯罪习惯的人;4、机会犯,即由于受其生活环境的引诱或驱使而凡有某种轻罪的的人;5、激情犯,即由于受某种激情的支配而犯罪的人。在这五种犯罪中,菲利主张对前三类采取不定期隔离的方式,知道其能够重返社会、适应社会常生活为止,例如:对于精神病犯罪人,应当设立犯罪精神病院,收容行使了犯罪行为的精神病人;对于偶犯,要区分罪行轻重,决定适用赔偿损失或不定期隔离;对于激情犯,要区别激情的性质,决定决定宽恕。

第二,刑法替代措施。社会的各种不安定因素在与其他因素相结合的情况下,也会促使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且“一个人不犯某种罪行,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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