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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认定和管理办法
规范申报和认定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和认定管理办法》(中震发防〔2004〕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坚持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和公益性的原则。贯彻主动、慎重、科学、有效的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的方针。
第三条 建设江西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应当选择具有明显的示范作用和能够发挥较大影响作用的场所,如科教名人纪念馆、科普馆、博物馆、文化旅游景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重点实验室、地震遗迹遗址、地震观测台站、地震监测中心和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等单位或机构。
第四条 江西省地震局负责江西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组织认定和业务指导。设区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江西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并配有多媒体演示、触摸屏等设备和挂图、展板、科普宣传手册等宣传材料。
第六条 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展示的主要内容:
(一) 当地的地震地质构造背景;
(二) 防震减灾“3+1”工作体系的科学内涵;
(三) 地震基础知识;
(四) 地震宏观、微观异常和识别地震谣传知识;
(五) 防止地震次生灾害知识;
(六) 地震应急措施和自救互救知识;
(七) 城市和农村抗震设防知识;
(八) 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知识;
(九) 政府的防震减灾决策和对策;
(十) 地震仪器的展示和演示。
第七条 有专(兼)职讲解员、有负责接待和辅导且配备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工作人员2-3人。
第八条 有稳定的能够维持工作正常运转的科普教育工作经费投入。
第三章 组织要求
第九条 所属主管单位的领导应重视科普工作,能及时解决科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将科普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表彰、奖励范围。
第十条 有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能根据计划或防震减灾科普工作需要及时更新有关科普内容。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有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相关的管理制度,能认真落实科普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教育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科技、文化、博物馆类场馆和旅游、青少年活动场所等,每年向社会开放天数不少于90天。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和地震遗迹遗址、地震观测台站等基地,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5天。
第十三条 在每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颁布日、“省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日”、“科技活动周”、“国际减灾日”期间须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第十四条 应与当地学校建立联系,合作开展相应的校外科普活动,不定期组织学生参观学习。对学生团体参观要实行至少半价优惠或免费参观。
第十五条 广泛利用社会力量,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参与基地的科普工作。
第十六条 要公布开放时间和活动内容,主动吸引公众到基地参加科普教育活动。
第五章 申报与认定的程序和办法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江西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或机构的报告;
(二)江西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见附件);
(三)申请单位或机构的法人资格材料;
(四)其它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江西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设区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 设区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实申报材料内容,报江西省地震局;
(三)江西省地震局组织认定。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江西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由江西省地震局颁发《江西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证书》,授予“江西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牌匾。对其中优秀的省防震减灾教育基地,将推荐参加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评选。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奖励
第二十条 “江西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自命名之后第二年起,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一式二份报向江西省地震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江西省地震局将根据我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和发展情况,对江西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评价验收标准进行修订;不定期进行抽查,每2年进行1次全面检查,对工作突出的基地,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市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和认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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