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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工资福利待遇、日常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郑州银行博士后工资福利待遇、规范日常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保证银行博士后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中博基字〔2008〕1号)和《郑州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条 博士后享受我行正式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工作站为进站博士后提供与我行招聘的具有博士学位正式员相当的工资待遇,工作站按照国家法定标准为博士后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
第三条 按照相关规定,我行给予在站博士后一定的房补、车补和通讯补助,并根据博士后的工作地点进行适度调整。
第四条 博士后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子女入托、入学等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五条 博士后出站后继续留在我行工作的,按照《郑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章 经费管理及使用
第六条 在站博士后的工作经费来源主要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上级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核拨的资助金; (二)经我行批准用于博士后工作的专项费用。
第七条 博管办编制年度博士后工作的专项经费预算,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领导小组和财审会批准后,纳入我行全面预算管理,财务部门进行统一核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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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一)博士后的薪酬、福利、保险、通讯、车辆补贴及其它需我行支付的有关费 用;
(二)向流动站和外聘专家支付的管理费和专家指导费用;
(三)工作站组织有关专家到我行进行学术讲座或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发生的讲座 费、食宿、差旅等有关费用;
(四)博士后科研工作有关的图书、资料、软件、数据库订购和外出调研等方面 的费用;
(五)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工作有关的学习交流、招聘与宣传、图书与资料购买和 印刷、会务、差旅、办公、招待等费用; (六)其它用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的费用。
第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申报的研究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博士后基金”)资助的,我行将按批准资助金额的10%提取管理费。
第十条 博士后申请博士后基金或者其他相关研究项目获得资助后,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及其他机构规定的开支范围内,相关费用可从资助经费及配套资金中列支。
博管办对各类课题资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申请、报销与核算按照我行相关规定或流程办理。
第十二条 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只能用于我行博士后工作,工作站接受我行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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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内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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