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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规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相关政策规定--残疾人工资 (2013-02-28 15:32:53) 转载?
分类: 所属2012年度税收优惠 办理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武国税函〔2009〕115号
各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应按照武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要求,实施备案管理和后续管理。
二、企业应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前,向所属区局申请备案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申请表》(式样见武国税发[2009]31号); (二)企业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三)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人支付工资的凭证复印件; (四)企业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五)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五、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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