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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享有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享有的合法权益
1、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老年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第一句话就讲: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里包括国家帮助和社会帮助两个方面。
国家的帮助包括:
一是28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二是29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据我了解今年的农村新型医疗保险额每人是530元,个人与村集体出资200元,余下的330元由街道、镇出10元,区财政出320元;就是政府出大头、个人出小头,而报销最高限额可达到70%。
三是30条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失能程度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四是31条第2款规定: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或扶养人(或有无能力),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意思就是要对其进行“五保”、“低保”和进行困难补助。五保就是吃、住、穿、医等完全由国家和集体包下来,低保370元/人,全部由政府负责。
五是33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如政府发放公交车IC卡、对60周岁老年人发80元/人的基础养老金;对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分别发放110元、140元、500元的高龄补贴;对实行计划生育后的老人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等。如独生子女父母到60周岁后,生男的补贴老年全年960元、生女的补1200元。34条还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社会的帮助包括:
一是35条规定: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如各级慈善总会发放困难补助金等;
二是36条第二款规定:负有抚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享受遗赠后,应该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2、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
新《老年法》第四章、第五章两章自37条至59条共23条都讲这个权利。这两章是新《老年法》新增的内容。其主要精神是:
第一,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服务(37条)。
第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如老人协会活动室、日照站、康复中心等服务设施纳入配套设施规划,政府要逐步加大投入,鼓励单位和个人增加投入,省里决定要建立6000个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第三,38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倡邻里间和志愿者关心、帮助有困难老年人(举下洪洋村陈建勇、白枫岙村丁安林做善事献爱心的例子),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银龄活动)。
第四,43条规定要兴办养老机构,对兴办养老机构的条件、人才培养、保险、土地使用也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五,医疗机构要在门诊、体检、保健等为老年人服务。
第六,57条规定,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七,58条规定,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八,59条规定,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就是不出义务工)。
这里,请大家注意:以上这些优待,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3、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也就是有继续劳动的权利。 《老年法》从65条开始到71条止,共6条,都规定了老年人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第一,《老年法》第6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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