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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一)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按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的分级原则,明确各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指征。
(二)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建立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定期调整,按规定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医疗机构应严格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并对处方权限进行定期调整,逐步实现通过信息系统对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管理。应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及考核,从临床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科室诊疗需要,按照规定,科学、合理地授予不同岗位医师不同级别抗菌药物处方权,切实发挥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作用。医师在特殊情况下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应按照医疗机构内相关规定执行。
(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库,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医疗机构应持续加强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对本机构重点管理的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实施专档管理。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严格掌握用药指征,且必须按照会诊权和处方权分开的原则,原则上应先经具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资格人员会诊同意后,再按程序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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