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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及作
用
论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及作用 一、国际经济法上的主体的定义
国际经济法上的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国际经济法上的主体享有和国家基本相同的权利,承担与国家基本相同的义务,比如说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在享有在其章程范围内活动时的豁免权。联合国宪章第105条第1条规定:“本组织享有在各成员国领土内为履行其宗旨所必须的特权与豁免。”多数国际经济组织及其财产享有法律上的豁免、执行上的豁免,除非其明确放弃豁免。政府间国际组织就是典型的国际经济法上的主体,它享有国际法上的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非政府国际组织不具备国际经济法上主体资格的条件
非政府国际组织法律人格具有突出的非国际性和非政府性。这些组织主要是私人组成、私人设立、私人运作和独立自主的,独立于国家政府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尽管有些非政府组织有政府作为成员参加,或者有政府官员参加,或者由政府组织设立,或者接受了政府资助,但却不应成为受政府控制的工具。即使非政府国际组织对国际经济关系的影响在日渐扩大,也不能据此认为赋予了其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地位。比如说联合国经合理事会就给予了一些非政府国际组织以咨商的地位,来参与国际组织的会议、决策,但是非政府组织在表决程序上没有任何权利,换句话说,联合国只是给予了非政府组织一定的建议权,但是这种建议没有任何实质的约束力,其意见可被采纳可不被采纳,非政府国际组织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权力。再次,非政府国际组织没有国际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它不能独立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担责任和享有权利,它对外没有缔约权,不享有一般国际经济法主体及其财产所享有的法律上的豁免和执行上的豁免。
三、非政府国际组织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各国参与国际经济关系的某些方面的制约性,非政府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法的形成和制订、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成为了国际经济关系交往中的“第四种力量”。 (一)非政府国际组织对国际经济法的促进作用 1、非政府国际组织促进了国际经济法的编撰工作
由于非政府国际组织的非政府性、非赢利性和组织性,使得其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起着特殊的作用。在各个主权国家往往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难以制订出适合全球国际经济发展的、并能得到其他国家认可的统一的法律规则的情况下,非政府国际组织能抛弃某国的利益,通过对国际条约的起草、谈判等工作,促进国家经济法的立法编撰。众多非政府国际组织人才济济,拥有大量的专家和技术人员,他们又都是自愿加入共同为实现某一目标而奋斗,确保了非政府国际组织长期地、专一地、全心全意地为其目标进行活动。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宗旨是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参与国际经济立法时不仅仅考虑到经济的因素,还给予了人健康、人权、环保等诸多方面的关照,使得国际经济立法更有利于全人类的利益,这是单个主权国家所无法做到的。
2、通过参与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程序,协助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
法律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定分止争。非政府国际组织参与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程序,协助解决争端的途径有两个面:一方面,非政府组织编撰和拟定了大量的国际贸易、运输、担保、金融、域名及其他领域的程序性规则,对于确定争端解决程序有着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在国际经济法的运作程序之中,非政府组织可以提供极具地方性、专业性和灵活性的知识、技术、人才和其他各种资源,为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提供技术支持。而且非政府组织独立于政府之外,不卷入政治权利的漩涡,作为中立性的力量加入到争端解决的过程中来,有利于双方达成比较客观、公平、圆满的共识。
(二)通过非政府国际组织的监督和制约促进国际经济法的理性发展
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制订国际条约、贸易政策方面主要是考虑贸易自由化的趋势,而很少考虑到可持续性发展、妇女问题、劳工保护问题、环境保护问题等。而非政府国际组织作为中立性的组织,在上述方面发挥着不可低估的力量。例如1995年联合国经合理事会《多边投资协议》的流产。
在国际组织层面,应认识到,作为国际公共机构,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的基本文献,除真正涉及到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之外,都应属于国际公共产品。国际组织则应积极包容非政府组织参与各种主要国际经济议程和谈判的各种会议等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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