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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
管理局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财行[2007]5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审计厅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11.02 【实施日期】2007.11.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宣布2005―2014年失效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
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财行[2007]59号)
省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及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闽财行〔2007〕27号)的规定,省财政厅委托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各设区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会议定点饭店的工作已完成。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06]33号),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活动,避免转嫁差旅费、会议费负担,加 1 / 2
强党风政风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为确保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管
理办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省内出差到设区市必须到定点饭店(或内部宾馆)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凭据报销。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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