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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关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驰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况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结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币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币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要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
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一、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的。
二、纸币标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裂口1处,长度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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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毫米的。
三、纸币标面有纸质较棉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的。
四、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的;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的。
五、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的。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含义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因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造成外观、质地、防伪特征受损,纸张炭化、变形,图案不清晰,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剩余面积是指票面图案、文字、纸张能按原样连接的实特面积,包括与票面原样连接的炭化、变形部分。不能按原样连接的部分,不作为标面剩余面积计算。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
(一)金融机构直接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的操作程序。 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临柜人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令发布)有关规定确定兑换标准,经复核、业务主管确认无误后,分券别按全额、半额使用专用袋密封,填制《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以人简称《兑换单》,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并向持有人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专用袋及封签应具有不可恢复性。
《兑换单》一式三联,一联金融机构留存,在联粘贴在专用袋上,一隧交持有人。
(二)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或金融机构难以正确把握兑换标准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的操作程序。
(1)经持有人要求,金融结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特殊残、污损人民币。
(2)持有人可携带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实物和金融机构出具的认定证明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人民银行鉴定人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有关规定对其做出鉴定结果,经复核、业务主管确认无误后,分券别按全额、半额使用专用袋密封,填制《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并将有关联次《鉴定书》随专用袋通过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内部交换传递给受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专用袋及封签应具有不可恢复性。 《鉴定书》一式四联,一联人民银行留存,一联粘贴在专用袋上,一联随专用袋传递受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一联交持有人到金融机构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
(3)金融机构核对人民银行转来的专用袋、鉴定书和持有人出示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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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各要素一致无误后,凭人民银行的鉴定结论填制《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向持有人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并收回持有人持有的《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兑换时,金融机构不再开袋确认人民银行的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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