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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县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及县委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精神在县人大常委会得到全面有效地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各级党委、党组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一位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 党组会议的日期和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党组成员对党组会议的议题可以在会前提出建议意见。党组会议的日期和议题,一般应在开会前一天通知。 第四条 党组会议事内容: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和县委的重要决议、决定及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县人大常委会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和研究县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县委提名由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名单; (四)讨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工作部署;
(五)讨论和研究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方案和本级人大代表、上级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方案及需由组织提名的候选人建议名单;推荐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候选人的建议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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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讨论向县委请示或报告的有关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及需要决定的问题;
(七)研究县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人事调配和干部录用、培训、考察、奖惩等工作;
(八)研究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党务、共青团、工会、妇女、老干部工作及机关事务等重要工作;
(九)其他需经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五条 党组会议事原则:
(一)召开党组会议时,党组成员必须按时出席,不能到会的须事先向党组书记或受委托召集会议的党组副书记请假。党组成员不足半数,不得召开会议。
(二)党组会议议事要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决议事项必须发扬民主,充分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同时允许少数人保留意见。对研究事项有重大意见分歧时,不急于作出结论,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在下次会议上再作决定或报上级机关决定。
(三)党组会议在讨论涉及与参会人员本人有关利害关系的事项时,该成员应予回避。
(四)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组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组会议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已经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
(五)党组会议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和维护党组会议的决定。如对决定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可在党组内部提出研究;在党组没有重新研究作出决定前,必须坚持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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