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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淼、邓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4
【案件字号】(2021)鄂11民终1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夏冬华吴刚张汉梅 【审理法官】夏冬华吴刚张汉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何淼;邓欢;湖北宏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何淼邓欢湖北宏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何淼邓欢
【当事人-公司】湖北宏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袁新华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袁新华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袁新华
【代理律所】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1 / 3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
【原告】何淼;邓欢
【被告】湖北宏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何淼、邓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淼、邓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何淼、邓欢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5 04:31:43
本
何淼、邓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1民终1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淼。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欢。
两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新华,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宏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蕲春县漕河镇枫树林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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