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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办企业周边开发
收入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周边开发收入的管理,规范有关企业(经营单位)的财务行为,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企业及其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产业等各项事业协调稳步地向前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各类校办企业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校办企业)从事周边开发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取得的周边开发收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周边开发收入,是指利用学校校园周边土地、建筑物等资产、资源,自行投资开发形成的房屋、场地、摊位等经营设施的租赁、竞标、拍卖使用权等相关收入。 第四条 学校的周边开发收入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收入,应区别于其它经营收入,采用特殊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校办企业所取得的周边开发收入应全额纳入企业财务帐,单独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六条 校办企业经学校批准经营和管理周边开发项目,应按规定向学校交纳条件占用费。条件占用费按经营设施(房屋、场地)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房屋:一楼每平方米每月9元,二楼以上每平方米每月5元;场地:每平方米每月2元。条件占用费按月交纳,于当月20日前交清,列入周边开发项目的经营成本。
第七条 校办企业的周边开发收入可在下列范围和幅度内用于以下成本费用开支: (一)人工费:是指企业中直接参与周边开发物业管理的有关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加班费、奖金以及企业编制人员的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等。
(二) 管理费:是指企业用于周边开发物业管理所发生的业务费(办公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差旅费、水电费(仅指自用及公用部分)、维修费、广告宣传费、房屋折旧费、财产保险费、业务招待费及财务费用等项开支。
(三) 有关税金:指相关的营业税、房产税等。
上述成本费用(不含条件占用费)支出的总额应控制在总收入的45%以内。 第八条 校办企业周边开发收入在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利润,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所得税。因国家政策优惠所减免的税金应由学校支配。
第九条 校办企业周边开发收入在支付有关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税后利润,原则上应全额上缴学校,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上缴学校的税后利润应不低于总收入的15%,且每半年上缴一次。
第十条 校办企业的年度周边开发总收入、上缴学校的条件占用费和税后利润,作为企业的经营指标,应在校办企业负责人与学校主管部门签订的《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载明。其中,总收入指标由学校产业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参照近三年的实际收入数测定,报校办产业管理委员会核定;上缴学校的条件占用费和税后利润指标应根据核定的总收入数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核定。经核定的指标,既作为企业的最低经营目标,也作为学校对校办企业经营情况考核的依据和计发奖金的基数。
第十一条 从事周边开发的校办企业按时完成学校核定的上缴任务(指条件占用费和上缴利润两项指标),由学校给予奖励。奖金与实际上缴的利润挂钩,其具体计算办法为:在核定的上缴任务指标以内的部分,按2%计算;超任务上缴的部分,按多缴金额的5%计算。奖金由学校单独计发,由企业自主分配,其中用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奖励应不低于奖金总额的30%。
第十二条 从事周边开发的校办企业,如完不成或不能按时完成学校核定的上缴任务指标,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资和津贴下浮30%,企业员工的工资下浮10%,并不得计发任何形式的奖金。同时,还应按照校办产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或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校办企业新的周边开发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报学校审批。其中,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校办产业管理部门审批;投资总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校办产业管理委员会审批。投资所需资金,首先从批准留用的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可向学校申请使用周转金借款或申请由学校直接投资。 第十四条 校办企业从事周边开发所形成的资产,属学校所有,企业作为经营和管理者只拥有使用权,并对这部分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校办企业应按月单独向学校产业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报送周边开发财务报表,自觉接受学校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报表格式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往学校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需对部分条款和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由学校财务部门会同产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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